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 通訊員質宣):記者25日上午從天津市質監局獲悉,日前國家質檢總局公佈了新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並於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市質監局提醒銷售者使用商品條碼千萬別違規。
據瞭解,新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對銷售者使用商品條碼的行爲進行了規範,要求銷售者在進貨時,查驗與商品條碼對應的《系統成員證書》,不得使用假冒、已註銷或未經覈准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經銷的商品使用商品條碼違反《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規定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新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還規定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干擾商品條碼的推廣應用。對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商品條碼違反《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可處以3000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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