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該條例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於1989年1月23日發佈的《寧夏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基礎上,吸收了寧夏多年來實踐中創新經營管理的有關措施制訂出臺的。
據寧夏煙花爆竹流通協會會長馬光華介紹,該《條例》與政府規定相比,突出了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加強煙花爆竹的領導協調管理職責;其次進一步明確了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條件,對專營專賣企業設定了必須具備5000平方米以上的專用倉庫等條件;三是將部分管理職責由過去的公安部門管理調整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時也明確了供銷社管理煙花爆竹經營以及安監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元旦春節期間查處假冒僞劣煙花爆竹的職責;四是對非法生產、銷售、儲存和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爲進行重罰;五是明確了煙花爆竹專營專賣和專營檢封標識制度,推行掛牌連鎖配送經營的規定;六是明確了安全燃放的範圍和行爲。
條例明確規定,對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行爲將處以10萬至50萬元罰款;非法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爲將處以2萬至10萬元罰款;僞造煙花爆竹專營專賣檢封的行爲將處以500元至2萬元罰款;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爲將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對非法生產、銷售煙花爆竹造成重大事故或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該條例將於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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