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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03年,天津市北辰區某中專學校,剛入校的一年級學生張某在遭到高年級學生欺負後很不服氣,對對方極爲不滿。一天晚上,高年級的十幾名學生到張某所在的宿舍樓去找他,他們在樓道里高喊張某的名字,張某見狀非常害怕,他掏出一把水果刀衝進樓道照着前排的同學亂捅一氣,而後衝出一條路跑出校園。張某跑到一戶農民家中被其收留,並勸他自首。
律師觀點:當時公訴機關以張某故意殺人進行公訴,因爲張某造成1人重傷、3人輕傷的後果。而作爲辯護律師的張小娜以故意傷害進行辯護,她認爲張某還是個不足15歲的孩子,分析案情,他不具備殺人的故意,要從防衛過當的角度考慮,最終法院採納了她的意見判處張某二年有期徒刑,緩期三年執行。此事並沒有完結,按規定,學校應該取消張某的學籍,但張小娜多次到學校和教育局做工作,最終說服他們,讓張某重新走進校園,她認爲,只有學校和社會不放棄他們,幫助他們改過自新,將來他們才能成爲對社會有用的人。
案例2
2004年,警方偵破了一起系列搶劫案。當涉案嫌疑人被抓獲時,有些出乎警方的意料,6個犯罪嫌疑人都是未成年人,而且多是在校學生,有的剛剛輟學,最小的年僅13歲,最大的不過16歲。案發當天,張某和李某、陳霜、閆某等人都沒回家,他們口袋裏沒錢了就在大街上漫無目的地走。這時,一個騎着一輛新自行車的學生迎面過來,幾人認爲,這個人可能有錢。他們便將那個學生拉下車,張口要錢。對方說沒有,張某等人便把騎車的學生拉到僻靜處,一陣拳打腳踢後搶走了他的自行車。
第一次順利得手,幾個孩子心中開始抱有僥倖。兩天後,張某等人故伎重演,又搶了一個同學的100元錢和一部手機。就這樣,在不到半月的時間內,張某等6人共同或分頭結夥搶劫作案5次,搶劫了現金、手機等。
在這6人中,參與搶劫次數最多的是張某,共搶劫了4次。張某說,自己比較愛面子講義氣,每次朋友叫着出去,他都不好意思推辭。閆某的學習成績一直很好,家裏也對他寄予厚望。後來被比他大的孩子強行索要過錢財,思想逐漸變化,直至荒廢了學業。
律師觀點:因這些孩子都是未成年人,家庭和學校對他們疏於管理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律師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最終法院做出判決,幾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和罰金等刑罰。
案例3
公安機關抓獲一個未成年人犯罪團伙,他們被指控犯有多項罪名,包括搶劫、盜竊和強姦。其中15歲的陳某被指控犯有強姦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此事對陳某的父母造成了致命的打擊,她的母親精神恍忽,而他的父親則成了“祥林嫂”,一遍一遍無休止地告訴他身邊的人,他的兒子很聽話,長得又高又帥,怎麼可能強姦?一定是弄錯了。
張小娜受陳某父母的委託,到看守所去看望陳某,陳某的表現令她吃驚。陳某首先手舞足蹈地大談看守所裏吃的如何,住的如何,而後就是找律師要“火”點菸,對父母隻字不提,他從未想過他的行爲給父母造成了多大的傷害。張小娜被陳某的漠然激怒了,她衝着仍滔滔不絕的陳某大喊一聲“住口”,並指着陳某的鼻子狠狠地教訓了一頓。當他聽說父母現狀後,才表現出追悔莫及並流下眼淚。
律師觀點:許多青少年都是以自己爲中心,做事不計後果,不知道關心別人,對父母以及周圍的人們都極爲淡漠,使他們缺乏最起碼的責任心,這也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這也體現了家庭和學校、社會對他們教育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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