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開區人民法院近日對震驚天津市的“全國首例特大電卡盜電案”做出一審判決,以盜竊罪判處本案“技術權威”、第一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萬元。同案被告人楊某某、閻某被法院以銷售贓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楊某現年36歲,大學文化,系天津市申特電力電子廠職工。2004年9月,被告人楊某在其操控的單位電腦中,發現不該出現的電卡電量寫入專用程序,遂試用該程序及單位的讀卡器向舊電卡輸入電量,並獲成功。此後,楊某通過被告人楊某某、閻某等人分別聯繫購電戶,並獲取購電戶電卡。楊某通過單位電腦複製購電戶信息後,祕密用上述程序將電量寫入其收集的單位回收的舊電卡中,然後由楊某某、閻某等人向購電戶低價銷售。楊某竊取電量總價值人民幣37萬餘元。被告人楊某某銷贓總價值人民幣6萬餘元。被告人閻某銷贓總價值人民幣1.7萬餘元。經被盜單位報案,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2004年12月12日,楊某等三人一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楊某已退繳贓款5.5萬元和電腦一臺。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楊某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公共財產受損等危害後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實施了違法使用電腦程序竊取電量的行爲,其行爲侵犯了公共合法財產所有權,已構成盜竊罪。楊某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被告人楊某某、閻某爲謀私利,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妨害司法等危害後果,卻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實施了“明知楊某所得電量是盜竊所得,仍非法予以低價銷售並從中獲利”的行爲,二人的行爲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危害了社會,均已構成銷售贓物罪,應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三被告人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使公安機關順利偵結此案,他們的行爲均屬投案自首,故可對三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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