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上午從天津市民政局獲悉:經市政府批准,決定從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有工作單位的傷殘人員傷殘撫卹金標準,從2005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卹補助標準,並要求各區縣於8月1日前將提高的撫卹補助金髮放到優撫對象手中。市民政局和市財政局今天聯合發出通知,明確了對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四類撫卹對象的補助標準。
鑑於我市原對無工作單位的傷殘人員加發地方補貼,以及現執行的標準高於國家調整後的傷殘撫卹金標準,我市此次調整無工作單位傷殘的傷殘撫卹金,採取在我市現行傷殘人員撫卹金標準的基礎上增加了國家傷殘撫卹金的提高部分。同時提高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卹金和帶病還鄉退伍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標準,提高無工作單位(在鄉)的老複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標準,並提高優撫事業單位集中供養優撫對象生活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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