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訂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爲推動這一條例的學習貫徹,全國優撫工作會議於9月24日至26日在吉林省延吉市召開。
會議期間,民政部優撫安置局負責人接受了本報記者採訪,對新條例進行了解讀,認爲新條例具有八大亮點。
亮點之一: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實現了翻番
隨着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來的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已明顯偏低,尤其是烈士的一次性撫卹金不僅低於軍人傷亡保險的標準,甚至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亡的標準。新條例對標準進行了較大調整。烈士的撫卹金由原來的40個月工資提高到80個月,因公犧牲的由20個月調整到40個月,因病死亡的由10個月調整到20個月。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實現了翻番。提高一次性撫卹金標準,不僅可以突出國家撫卹的激勵作用,而且可以褒揚英烈精神、弘揚社會正氣。
亮點之二:建立了撫卹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保障優撫對象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
新條例規定:烈屬(三屬)的定期撫卹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確定,殘疾軍人的撫卹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這樣不僅從根本上消除了撫卹補助標準調整長期存在的“不確定性”,而且充分體現了本條例確立的“保障優撫對象的撫卹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保障優撫對象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將切實提高優撫對象的生活保障水平。標誌着我國重點優撫對象撫卹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的確立。
亮點之三:確立了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明確了中央財政對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責任
原條例及其解釋中規定的對優撫對象的公費醫療和醫療減免政策,有的落實非常困難,有的已名存實亡。條例修訂時對此進行了重點研究,確定了各類對象的醫療待遇:
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殘疾軍人、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
中央財政對撫卹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卹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這一款是重要突破,明確了中央財政對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責任。
亮點之四:調整了現役軍人評定病殘的範圍將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患精神病納入評殘範圍
新條例在放開對精神病評殘的同時,對評殘對象的範圍作了必要調整,即改變只在義務兵中評定病殘的規定,增加了初級士官也可以評殘的條款。解決這類士兵的評殘問題,可以保障他們今後生活,解除本人和家屬的後顧之憂,避免病員長期滯留部隊,影響部隊和軍營穩定。
亮點之五:實現了殘疾級別設置上的統一殘疾軍人的殘疾級別劃分爲“一至十級”
新條例參照我國目前試行的企業工傷人員的殘級劃分和其他部門對傷殘的鑑定級別,同時借鑑國外對殘疾軍人的傷殘等級劃分,結合近年來暴露出來的因地區殘級不統一造成殘疾軍人殘疾待遇不落實或難落實的實際,把原條例確定的“四等六級”修訂爲“一至十級”。根據殘性和因殘情造成勞動功能的障礙程度以及影響生活能力程度,評定殘疾軍人的殘疾級別。
亮點之六:拓展了對優撫對象的社會優待範圍明確規定殘疾軍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爲全面維護和保障優撫對象權益,新條例設定了多項關係優撫對象切身利益的具體優待條款。除了醫療待遇外,其他應該提及的還有:一、在住房待遇方面,根據我國現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將過去所謂的“優先權”規定修改爲:重點優撫對象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卹優待對象住房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二、在交通優待方面,明確規定殘疾軍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優先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民航班機,並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對現役軍人的交通優待也作了原則性規定。
亮點之七:強化了優撫工作中的法律責任民政部門可對負有優待義務的單位行使處罰權
爲保證國家各項軍人撫卹優待政策的貫徹實施,新《條例》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對軍人撫卹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負責發放撫卹補助金的單位其工作人員、負有優待義務的單位、優撫對象等違反《條例》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第四十六條規定強化了民政部門作爲軍人撫卹優待工作主管的部門的權力,將對維護優撫對象的基本權益產生深遠影響。
亮點之八:改變了傷殘軍人的稱謂將“傷殘軍人”改稱爲“殘疾軍人”
目前對傷殘軍人的稱謂有三種:一是憲法所稱的“殘廢軍人”;二是國防法所稱的“殘疾軍人”;三是兵役法和原《軍人撫卹優待條例》所稱的“傷殘軍人”。“殘廢軍人”稱謂是歷史上延續下來的。事實上廣大殘疾軍人是“殘”而不“廢”,改用“傷殘”雖然進了一步,但涵義不全,不能包括因病致殘軍人。新條例在廣泛徵求包括廣大殘疾軍人在內的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後,將“傷殘軍人”改稱爲“殘疾軍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