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安惠君案所引出的原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長劉仁成在任羅湖公安分局政治處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一案昨天在市中級法院開庭。檢察機關指控其多次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並在逢年過節收受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18.2萬元,港幣4萬元。
靠提拔調幹大肆斂財
據瞭解,現年51歲的劉仁成在被捕前系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長,其所涉嫌的罪行均發生在其擔任羅湖公安分局政治處主任期間,正是安惠君(已判刑)在羅湖公安分局任局長期間。2004年底,市紀委在通報查處安惠君案時,同時披露查實了劉仁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的問題。
起訴書指控,劉仁成在任羅湖公安分局政治處主任期間,多次利用其手中掌握的提拔調動幹部的權力,先後7次收受分局幹警所送的錢財,共計人民幣9.3萬元、港幣4萬元。其中,1998年下半年,時任羅湖分局祕書科打字員的葉某被評爲羅湖區“十大優秀臨工”,按規定,獲此稱號的臨工可以轉爲正式職工,但需經用人單位的同意,爲此,葉多次找到時任羅湖分局政治處主任的劉仁成,請求劉幫忙將其轉爲正式職工。1999年7月,在劉仁成的幫助下,葉轉爲羅湖分局正式職工。爲了感謝劉,葉於1999年8月份的一天,在劉的辦公室將一個裝有l.5萬元人民幣的信封送給劉,劉仁成將錢收下。1998年9月,羅湖分局決定在羅湖區每個轄區派出所設立刑偵隊,並準備在派出所民警中提拔一名爲副隊長,該局下屬某派出所民警胡某爲能夠提拔爲副隊長,來到劉仁成的家中,送給劉仁成一個裝有3萬元人民幣的信封。1999年11月,在劉仁成的幫助下,胡某被提拔爲該局某派出所刑偵隊副隊長。
逢年過節收錢“聯絡感情”
除了利用手中權力替人“辦事”斂財外,劉仁成在逢年過節時,以“聯絡感情”的名義,也收了同事和下屬不少錢財。1998年至1999年春節期間,劉仁成利用職務之便,以下屬欲與其處好關係的名義,兩次非法收受該局某派出所所長曾某所送的錢財共計人民幣1萬元。2000年至2002年中秋及春節期間,劉仁成同樣以“聯絡感情”的名義,先後5次收受該局某派出所所長葉某的錢財共計人民幣2.1萬元。同一期間,劉仁成還收取了時任羅湖公安分局行政科科長廖漢平(另案處理)的錢財共計人民幣9000元。1998年至2001年期間,劉仁成又以該局某派出所所長張某想與其聯絡感情、處好關係的名義,先後5次收受張某錢財共計人民幣3.5萬元。
當庭認罪希望從輕判處
在庭審中,劉仁成首先表示認罪。但也爲自己作了一些辯解,他認爲自己所收錢財中部分是逢年過節的“紅包”,已經受到黨紀、政紀的處罰,不能算作受賄。
在最後陳述時,劉仁成懺悔說,他受到黨多年的培養,卻做下違法犯罪的事,感到非常後悔,以後一定深刻反思,認真改過自新。他還向法庭提交了書面的悔過書。
劉仁成的律師在爲其辯護時也表示,劉收取他人的紅包,沒有爲他人謀取利益,不能算受賄,這只是在當時風氣之下的一種“人情往來”。送紅包的人當時都沒有向劉仁成提出具體的請託事項,劉也沒有向對方做出承諾,爲對方謀取具體的利益。雙方只是爲了聯絡感情,處好關係,不屬於刑法上規定的受賄犯罪,只是違紀行爲,應該用黨紀、政紀進行懲罰。此外,劉有自首和退贓行爲,悔罪態度好,主觀惡性小,希望法庭對其從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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