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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委託個體養車戶運送貨物,並派員工同去。該員工不聽指揮,強令司機駕車通過禁行路,致貨物掉下將一人砸成重傷。事發後,傷者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及司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庭審中,二者相互推委責任。天津市東麗區法院經審理,認定雙方系共同侵權,日前判決二被告對傷者損失各擔50%,即16.1萬元。
2004年8月27日,本市一家彩板公司與個體養車戶趙某達成口頭協議,由趙某負責將某公司購買的C型鋼板運至一工廠廠區內,貨到後一次性付清運費。當日17時許,趙某駕駛解放大貨車與彩板公司員工許某一同運送貨物至目的地。卸下部分鋼材後,趙某未仔細檢查車輛的安全狀況,在所裝運的C型鋼板未重新加以捆綁的情況下即駕車駛往另一卸貨地點。途經一施工工地時,許某不聽現場施工人員的勸阻,將插在地上示意禁止通行的鋼筋拔起,強令司機趙某駕車通過。當趙某駕駛大貨車通過該路段時,因路面不平,車輛在轉彎時車身發生傾斜,致使大貨車上所載的C型鋼材掉落,將在車身右側的李某砸倒,造成李某重傷。
事故發生後,李某被送往醫院救治,其傷情被診斷爲:頸椎體爆裂骨折,伴椎管狹窄,頸脊髓損傷不全癱,寰樞椎半脫位。爲治療傷情,李某共支付醫療費近9萬元(其中趙某支付1萬,彩板公司支付1萬)。後經法醫鑑定,李某傷殘等級爲四級傷殘。爲此,李某一紙訴狀將趙某及許某所在彩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者連帶賠償醫療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誤工費等損失,計人民幣52萬餘元。
針對李某所提訴求,被告趙某在庭審中辯稱,本次事故發生是由於彩板公司員工許某的不當指揮,因此,本案應由彩板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彩板公司則稱,其與趙某之間建立的是運輸合同關係,依合同法理論,在運輸過程中對外造成損害的,應由實際承運人即趙某承擔責任。
經開庭審理及綜合評議,法院認爲,趙某在運輸貨物過程中,未能盡到謹慎駕車與注意安全的義務,盲目聽從許某錯誤指揮,以致發生了事故,且二人主觀上具有共同的過失,已構成共同侵權。由於許某是在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時發生的事故,依據責任轉承之原理,應由彩板公司來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結合案件具體情節,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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