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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將有33部法規、規章開始實施。其中,國家級法規15部,地方級法規18部。
15部國家級法規涉及到用電、用藥、交通、房地產、汽車維修以及公共安全等方面。這些法規的突出特點是從細節入手保護公民權益,體現出我國立法對公民權益的保護日趨立體化。如: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供電服務監管辦法(試行)》規定停電必須提前向用戶打招呼;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要求客運經營者必須爲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交通部《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首次明確機動車維修具體的“保質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機構製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醫院自配藥12條禁令;公安部《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與交通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杜絕拉着“炸彈”滿街跑;交通部《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大貨司機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小時等。
本文對重要的國家級法規進行解讀。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主體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
由於房地產市場機制不健全,房地產開發經營主體藉機違法開發經營,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產糾紛案件逐年增加,比如:隨意改變土地用途、一地多“嫁”、合作建房資質不符等。爲保護房地產市場開發經營主體和廣大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體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則由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房地產開發所需要的土地僅限於國有土地,而非集體土地。因此,集體土地和農用土地不適用《解釋》。根據《解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爲出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本解釋實施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爲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起訴前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追認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解釋》對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問題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當事人一方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這就是說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下,當事人只要在向人民法院起訴前滿足相應資質要求即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而不再以合同簽訂時的情形爲準。
停電提前打招呼搶修限時到現場
爲了及時消除因電力故障給羣衆帶來的不便,提高電力部門的工作效率,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供電服務監管辦法(試行)》明確指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天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並通知重要用戶;臨時檢修的,提前24小時通知。供電企業應當公開報修電話,24小時受理供電故障報修。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之時起,城區範圍不超過60分鐘,農村地區不超過120分鐘,邊遠地區不超過240分鐘。
建設部出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以後,城市軌道運輸將爲乘客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務。《辦法》規定地鐵裏必須安裝反恐設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配備急救箱,車站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識和技能;當軌道交通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乘客可以退票等。當防暴、汛情等事件發生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及時有效應對並疏散乘客,最大程度地保證乘客人身安全。《辦法》還規定,攜帶寵物乘車、車廂內吸菸或者攜危險品乘車都將受到最高500元的罰款。
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要求客運經營者必須爲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客運車內須公示票價、客運班車要走規定路線。《規定》指出,在客運途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車輛經營當事人要按約定或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賠償。拒不投保的企業,將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範圍。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中途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甩客,不得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客運車輛,不得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醫院自配藥六“不得”六“不準”
由於醫院的自配藥無須嚴格審批,處方、劑型的不合理都有可能威脅患者用藥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基礎上,又出臺了《醫療機構製劑註冊管理辦法(試行)》。《辦法》規定,市場上已有供應的品種,含有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種,除變態反應源外的生物製品,中藥注射劑,中藥、化學藥組成的複方製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不得作爲醫療機構製劑申報。《辦法》還規定,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不準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不準發佈廣告;醫療機構製劑一般不準調劑使用;不準使用商品名稱;醫療機構製劑的說明書和包裝標籤的文字、圖案不準超出覈准的內容;醫療機構配製製劑不準擅自變更工藝、處方、配製地點和委託配製單位。
機動車維修首次明確“保質期”
售後服務尤其是車的維修保養一直以來都是汽車用戶非常關注的問題。比較1986年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和1991年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此次,交通部《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提高了汽修業的准入門檻,明確規定了車輛維修的具體質量保證期,規定了配件明碼標價。按照《規定》,同一故障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汽修廠要聯繫其他維修企業,並承擔修理費用。《規定》還要求公佈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維修配件明碼標價,並把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示。機動車維修竣工質檢合格的,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否則車主有權拒絕交費或接車。
今年以來,一些地方相繼發生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火災、爆炸、泄漏事故,加強化工運輸安全迫在眉睫。公安部《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指出,國家對購買和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行爲實行許可管理制度。購買和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應當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準購和運輸三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車輛必須懸掛警示標誌,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按照《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載明的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裝載數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運輸。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不低於每小時70公里不高於每小時9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過每小時60公里。
與1993年交通部發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相比較,新《規定》嚴格市場準入、嚴防違規車輛進入、更加強調安全管理。爲防止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小車大罐”等現象,《規定》嚴格限定了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和非罐式專用車輛的核定載質量。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危害和應急措施,並在現場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立即啓動應急預案。對於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司機拉着“炸彈”滿街跑的,《規定》將處最高10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大貨司機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小時
交通部《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車主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誌和懸掛標誌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誌燈,司機不得連續駕駛4個小時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貨運站須將超限、超載車堵截在站內,一旦貨運站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將處最高3萬元罰款。對於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強行招攬貨物的;運輸過程中貨物脫落、揚撒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將處最高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範圍。
此外,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指出,軍隊將面向社會招聘文職人員,參照事業單位同類崗位人員確定文職人員待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指出,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重點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主要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投資項目;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投資項目;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等。與原國家計量局頒佈1987年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相比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2005)》規定凡製造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申請型式批准。型式批准包括型式評價、型式的批准決定。製造、銷售未經型式批准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將受行政處罰。交通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收費規則(內貿部分)》統一沿海和長江水系、黑龍江干線主要港口的內貿收費。《規則》上調了港務費、船舶使用費、引航費、內貿生產性停泊費等政府定價部分收費,貨物裝卸作業費等勞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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