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搶奪數額不超過500元,被害人沒有受傷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構成犯罪,只能依據《治安管理條例》使用行政處罰。專家指出,如果將一些看似搶奪、實則搶劫的犯罪行爲定爲搶奪,在一定程度上是縱容了劫匪。因此,最高法出臺的《關於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着重明確搶奪與搶劫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沒有使用攜帶的兇器進行搶奪仍按搶劫處罰
《意見》的第四條明確規定攜帶凶器搶奪按搶劫罪處罰。並對“攜帶凶器搶奪”的情形作出了細緻的規定:一種是指行爲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另一種是爲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爲。唯一一種帶器械搶奪不定爲搶劫的情況是:“行爲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爲了實施犯罪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
廣州鑫一華律師事務所唐紅矩律師對《意見》的這些規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爲這種規定的出臺能對試圖搶劫的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但違反了刑法中犯罪行爲必須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唐律師指出,不能排除一個人帶着管制刀具臨時起意實施搶奪,他主觀上沒有搶劫的故意,定搶劫罪值得商榷。
砍手搶劫,沒搶到錢也能判死刑
沒有搶到財物,卻致人輕傷,是定搶劫既遂還是未遂?這在法律界一直存在爭議。《意見》的出臺明確了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也就是說即使在搶劫中沒有搶到一分錢,但如果致人受傷,就是搶劫既遂。而犯罪的既遂和未遂在量刑上有很大的差別。
廣州市鑫一華律師事務所唐紅矩律師還告訴記者,《意見》規定了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情況沒有未遂形態,也就是說,即使沒有搶到任何財物,如果致人重傷、死亡,就有可能被判死刑。唐律師表示,這種規定對震懾搶劫犯罪有積極作用。
三種飛車搶奪轉化爲搶劫
2004年11月18日,24歲的江某夥和“小龍”開着摩托車,在麓景路附近公共汽車站動手搶趙某的手提包。趙某緊抓提包不放,結果被兩匪拖行十餘米,導致左膝部受挫、擦傷。江某最後被羣衆及警察截停抓獲。經法院審理,江某的行爲符合暴力搶劫特徵,構成搶劫罪。江某因此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這個案子是天河區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15日判決的一起飛車搶奪拖傷被害人從而轉化爲搶劫的案例。在新出臺的《意見》裏,我們也看到了飛車搶奪轉化爲搶劫的三種具體情況: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採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行爲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後果,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根據這個規定,飛車搶奪的最高刑由無期升爲死刑。
法官告訴記者,廣東地區的法院以前在處理這三種飛車搶奪時已經是按照搶劫罪來定罪量刑。現在,法官判案就有了更明確的依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