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的犯罪嫌疑人爲了搞錢上網竟然指使包括被害人在內的4名同夥搶劫自己的親爺爺,得手後,爲防止罪行敗露,幾個人合謀後又將參與此次搶劫、年僅15歲的被害人殺害並焚屍後逃往外地,被當地警方抓獲歸案。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檢察院經過依法審查,以涉嫌故意殺人罪依法批准對4名涉案疑犯的逮捕令。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查當中。
檢察機關經依法審查查明,2005年4月某日晚21時許,犯罪嫌疑人韓某、大剛(15歲,化名)、李明(15歲,化名)、劉珊(17歲,女,化名)及被害人黃娟(16歲化名)在劉珊指使下,來到其祖父劉京生(化名)住處,搶劫錢包一個,內有人民幣200元。作案後四名犯罪嫌疑人懷疑黃娟將搶劫的事實告訴他人,爲防止罪行敗露,韓某等4名疑犯多次密謀對黃娟殺人滅口。2005年5月29日晚20時許,韓某、大剛、李明將被害人黃娟騙至小站鎮西側一處小樹林內,用事先準備好的電線勒住被害人黃娟的頸部,其間,電線被勒斷,後韓某等人採取用手掐頸部、捂嘴等手段將被害人黃娟殺害,後用汽油焚屍。作案後,劉珊以“張靜”的假名將被害人的手機銷贓,並帶領韓某等人逃往吉林省松原市其親戚家藏匿,2005年6月3日被當地警方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爲,犯罪嫌疑人韓某、大剛、李明、劉珊爲殺人滅口,經多次預謀,後由韓某、大剛、李明實施採取用電線勒頸、用手捂嘴、扼頸等手段將被害人黃娟殺害,並用汽油焚屍,其行爲已觸犯我國《刑法》第232條之規定,涉嫌故意殺人罪。
未直接參與同樣構成殺人罪
辦理此案的檢察官分析認爲,犯罪嫌疑人劉珊因懼怕自己搶劫行爲敗露殺人滅口,與犯罪嫌疑人韓某、大剛、李明三人多次預謀殺害黃娟,案發後又幫助銷燬證據,爲韓某、大剛、李明提供隱藏處所,幫助逃匿,其行爲有殺人的主觀故意,雖然其拒不供認,但有同案人韓某、大剛、李明供述證言,足以證明劉珊涉嫌殺人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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