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住新房時,業主發現主衛生間滲水,其後經過了維修和裝修。時隔數月後,埋在衛生間地下的供暖水管突然爆裂,水流遍地,致使新房被浸泡。在解決糾紛未果後,業主將曾經對衛生間滲水進行過維修的開發商和此後進行裝修的裝修者同時告上法庭。經審理,天津市和平區法院鑑於二被告都未能舉證證實己方沒有責任,遂判決二被告共同對業主作出等額賠償。
去年4月,趙女士買下了本市某發展公司開發建設的一套商品房。進住前,趙女士發現室內衛生間滲水,便找到了某發展公司。某發展公司前後對滲水處做了兩次維修。其後,趙女士經某發展公司同意找到張某來爲新居進行裝修。沒料到,時隔數月,2004年11月13日凌晨2時許,埋在趙女士家主衛生間地下的供暖水管突然爆裂。剎那間,趙女士家水流遍地,地板、實木門、踢腳板、傢俱等均遭浸泡。後發現有一根埋在水泥層中的暖氣管上有長約1釐米的破損口。趙女士一家爲此遭受經濟損失1.8萬餘元。爲索賠,趙女士將開發商和裝修者推上被告席。
法庭上,被告某發展公司提出,原告在房屋裝修期間擅自拆改地漏、暖氣,且未做打壓試氣。發生爆裂後,某發展公司積極進行修復,刨開地漏,但發現埋在水泥裏的暖氣管早被弄壞,所以,原告受到的損失非他們所造成,不應由他們賠償。負責爲原告趙女士裝修的張某則提出,他在裝修過程中只是爲了施工拆裝過暖氣片,並不知道水泥層內鋪有暖氣管道,也未改管道、未動水泥地面。訴訟中,張某願意部分承擔原告方受到的損失,但經協商未能與某發展公司就此達成一致。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某發展公司和張某均不能舉證證實究竟是哪一方在施工中破壞了水泥層內的暖氣管道,也不能證實自己沒有責任,因此雙方應共同適當承擔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責任。據此,法院一審判處二被告各賠償原告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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