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最低工資標準
昨天,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03]107號)規定,經市政府同意,對本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並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最低工資新標準
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爲,市內六區、北辰區、津南區、東麗區、西青區、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530元、每小時3.17元調整爲每月590元、每小時3.52元。寶坻區、武清區、靜海縣、薊縣、寧河縣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510元、每小時3.05元調整爲每月570元、每小時3.40元。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小時5元調整爲每人每小時5.6元。
適用哪些人羣
據瞭解,天津市最低工資制度是1995年開始實施的,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在其中領取報酬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以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及其勞動者。而且,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見習期、熟練期、學徒期或試用期內執行最低工資。根據《天津市執行最低工資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最低工資標準適時進行調整,但每年最多調整一次。
最低工資指嘛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包括月最低工資和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最低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計件、提成也要符合標準,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應當進行合理的折算,勞動者應得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月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實行銷售承包、項目承包、銷售額(經濟效益)同工資掛鉤等內部工資分配形式的,以及從事季節性生產的,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可以按年度計算,但勞動者的平均月工資收入不得低於月最低工資標準。
不含哪些報酬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明確,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社保費用咋扣
單位給職工所上的社會保險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也包括在最低工資中。例如,假如這個單位給職工的每月工資是590元,那麼實際職工拿到手的錢數應該是刨除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錢數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應繳部分,即:最低工資590-社會保險繳費基數880×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8%-社會保險繳費基數880×失業保險個人繳費比例1%-社會保險繳費基數880×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比例2%-其他個人繳費項目費用=最後實得錢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最低標準爲880元。
試用期如何算
現在大多數剛參加工作的應屆畢業生正處於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是否也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呢?對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負責人明確強調:試用期也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該負責人介紹,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津工字[1996]301號文件明確規定:根據勞動部有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學徒、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