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志等讀者問:我們是來自河北、山東等地的外來打工人員,在天津市內某飯店從事服務員工作。雖然每月都能拿到800~900元工資,但老闆當時給我們訂的月基本工資是500元,500元以上部分都是每天加班加點和週六、週日不休息掙來的。請問,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工資?如果老闆支付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我們提出辭職能否要求企業支付補償金?
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答覆:關於加班工資是否包括最低工資標準問題,《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1號令)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津政發【2003】107號)第九條進一步明確,下列各項不作爲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1、加班加點工資;
2、中、夜班津貼和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支付的崗位津貼,集中供熱採暖補貼;
3、按照規定應當支付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按照上述規定,加班加點工資不能計算在最低工資標準內。您所在飯店確定勞動者月工資500元的做法,違反了國家和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應當糾正。
對於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以此爲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根據上述規定,雖然解除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提出的,但責任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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