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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7月1日起,陝西省西安市將執行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哪些收入不應算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應受到什麼樣的處罰?就這些勞動者關心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負責人。
最低工資不包括:勞動者在節假日和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從事勞動所得的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用人單位負擔的社會養老、醫療、失業、住房公積金等、職工集體福利費、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費用等、職工教育費用、文體宣傳費用、勞動保護費用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我市區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另外,上述單位中的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人員,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人員也要執行該規定。
而由非法人個體僱用勞動者時不適用於最低工資標準。例如,某個家庭僱用一名保姆,或者某人僱用兩、三名勞動者裝修房子,都屬於這類情況。
凡違反最低工資規定,欠發勞動者最低工資的,按照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423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其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倍以下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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