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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日前出臺《輿論監督制度實施辦法》,鼓勵新聞機構依法實施輿論監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明確禁止各單位部門以任何形式干擾輿論監督工作。
《辦法》規定,如果輿論監督所涉及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封鎖消息、隱瞞事實或故意拖延推諉,拒絕接受輿論監督的;以行賄、說情等手段對輿論監督進行干預的;對新聞採編人員實施扣壓證件和採訪設備、限制人身自由、威脅人身安全等行爲的;對輿論監督的信息提供者、輿論監督稿件採編者實施打擊報復等行爲的。”有關部門將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輿論監督制度實施辦法》是浙江省委最近出臺的《浙江省黨內監督十項制度實施辦法》中的一項制度。《辦法》明確了輿論監督的五大重點內容:違法違規行爲;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落實情況;黨紀政紀執行情況;侵害羣衆合法權益行爲;社會醜惡現象、不道德行爲和不良風氣。《辦法》要求被監督者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應當認真對待,並通過媒體公開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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