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31日從天津市發改委獲悉,《天津市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自今日起實施,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接受委託,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提供鑑證、經紀、諮詢、代理等服務,收取費用並承擔相應責任的獨立機構或組織。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其他責任,其合法執業行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機關人員不許兼職中介
中介機構應當獨立建制並承擔法律責任,不得隸屬於國家機關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中介機構中兼職。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委託人或者他人利益損失的,由中介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中介機構也可以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爲的執業人員追償。
中介提供信息須真實合法
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應當依法與委託人簽訂合同。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除遵守業務規則外,還應當遵守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出具的書面文件應當真實、合法;應當及時、如實地告知委託人應當知道的信息;對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及其他祕密事項予以保密;妥善保管委託人交付的樣品、定金、預付款、有關憑證等財物及資料;如期完成委託合同及業務規範規定的其他事項等規定。中介機構應在其營業場所公開懸掛一系列證照。
各中介的證明文件地位相同
行政機關不得憑藉職權限定當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當事人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機構爲自身提供服務。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設置中介服務區域性、行業性或部門間的執業限制。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對依法設立的各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同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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