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東男子先在天津市一家大酒店以開會爲名租用會議室,後又聯繫一家公司謊稱購買電腦,欲以此手段詐騙。該男子的“別有用心”被一名員工識破,就在警覺的員工大喊報警之時,該男子與其廝打起來,後被聞訊趕來的民警當場抓獲。公訴機關日前以搶劫罪對該男子提起公訴,3日,和平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據公訴機關的起訴書,被告人李某今年34歲,高中文化,是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三莊鎮李家溝村農民。今年3月19日上午,李某夥同另外兩人到本市和平區某大酒店,謊稱下午開會,租用了該酒店的五樓會議室。而後,李某等人又與本市某科技發展公司電話聯繫,謊稱要購買三臺筆記本電腦,要求送貨到某大酒店內。12時許,某科技發展公司的經理和員工王某某攜帶2臺“戴爾”電腦和1臺IBM電腦來到此處。在會議室中,當王某某正在調試IBM電腦時,李某的一名同夥以結算電腦款爲由將公司經理帶出了會議室。稍後,又有一人以先讓老闆看看電腦爲名,將兩臺“戴爾”電腦帶離現場。而後,李某藉口到樓下車裏拿一張光盤測試電腦,欲離開會議室。員工王某某見狀,堅持要抱着正在調試中的IBM電腦與李某同行。途中,李某多次企圖擺脫王某某,但均未得逞。兩人在走出酒店後,王某某察覺到李某的異常舉動,判斷其中可能有詐,遂緊緊抓住李某大喊報警。李某爲擺脫王某某,與其廝打起來。其間,接報警的民警趕到現場,將李某當場抓獲。後經評估,涉案的3臺電腦合計價值人民幣3.7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夥同他人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今日開庭,公訴機關首先宣讀了起訴書。對於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被告人李某提出了兩點異議。李某認爲自己只是詐騙,而不是搶劫。同時,李某提出事發時是王某某打了他,而不是他打王某某,所以對暴力搶劫的說法不同意。
在其後的舉證中,公訴機關宣讀了被告人李某的幾次供述和被害人的陳述筆錄,證明當時的廝打情況。就在這組證據中還顯示出一個信息:抓住被告人李某的員工王某某原來是練過散打的。
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機關認爲今日被告人李某作出了與先前供述不同的供述,對這兩種供述不應輕信,而應該重證據。檢察機關的複覈筆錄和被害人的陳述筆錄、照片等可以相互印證,成爲證據鏈條,而被告人今日的翻供卻沒有證據,其當場實施暴力的證據充分。對於由詐騙轉爲搶劫一節,公訴機關提出了法律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在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當場使用暴力的按搶劫論處。對於李某提出的王某某打他一節,公訴機關認爲被害人王某某是正當防衛,至於是否防衛過當的問題,被告人李某可向公安機關申訴,另案處理。針對公訴機關的辯論意見,被告人李某也自行進行了辯解。
上午10:15,法庭審理進入最後程序:被告人陳述。被告人李某稱自己這是第一次“犯錯”,還被人打傷了眼,眼睛失明瞭,雖是活該,但請求法庭給他寬大處理。
上午10:20,合議庭宣佈休庭,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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