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京民大廈火災案”終審落槌,昨日市二中院向媒體通報,市二中院對該火災責任人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原北京銳標裝飾裝潢有限公司員工朱家龍、不鏽鋼加工隊隊長陳寶東、瓦工隊隊長田合朋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朱家龍、該公司總經理張道醇六年有期徒刑;判處陳寶東五年有期徒刑;判處田合朋三年有期徒刑的判決。
一審判決作出後,除張道醇外其他三人對法院判決不滿均提出上訴。負責游泳池防水施工的瓦工隊隊長田合朋雖然獲得最輕刑罰,其律師也認爲田合朋是無罪的。此案開庭時,田合朋也表示,自己知道做防水塗料時應該注意的事項,比如不能有明火,他曾在施工前提醒張道醇和朱家龍,但都被一句“別管了”拒絕。而作爲一個隨時可能失去工作的打工者,他也沒有辦法阻止。
市二中院的判決指出,張道醇指使朱家龍僞造了建築企業資質證書,變造了公司註冊資本,於2002年3月第一次取得了位於本市朝陽區華嚴裏10號京民大廈的裝修工程資格,此後又多次承攬京民大廈裝修工程。2004年3月15日,該公司再次承攬了京民大廈西配樓一層游泳館等處的裝修工程。張道醇在明知朱家龍沒有取得項目經理資格證書,不具備相應管理資質的情況下,仍然委派朱家龍作爲項目經理全面負責京民大廈西配樓游泳館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張道醇、朱家龍均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專職安全人員負責施工現場安全工作。
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爲,張道醇和朱家龍、陳寶東、田合朋,違反安全規定,發生特別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多人死亡、重傷、輕傷的特別嚴重的後果,其行爲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均應依法懲處。一審法院根據四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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