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承諾開放文化相關領域後,文化市場經歷了4年無序而熱烈的外資涌入,但隨着六部委關於外資進入文化領域意見的亮相,國家開始了對該領域外資進入的規範時期。昨日,新華社公佈了由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聯合制定的《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
這是國務院《關於非公有制經濟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於4月下發後,關於文化領域投資的另一配套文件。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圖書出版管理司一位人員告訴記者,2001年入世時,我國在文化領域的開放有一些承諾,此次《意見》的出臺則是對當時承諾的規範化和明細化。這樣一方面外資在進入地方文化領域時,減少了當地廣電、新聞出版、文化等部門的搪塞;同時也將限制一些地方在引進外資上鑽空子、搞小動作的現象。
不過,在國家發改委體改所研究員齊勇鋒看來,《意見》卻是釋放了比以前的政策更爲嚴格的信號。
“《意見》和10號文件有所不同,在10號文件裏分鼓勵、允許和禁止三個內容,而《意見》裏則沒有了鼓勵,並且最後面還有些非常嚴格的要求。”齊勇鋒告訴記者,“對照這兩個文件,可以看出我們國家在文化領域對內外資是實行有區別的政策,而不像經濟領域實行一視同仁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明確提到了,外商不得通過出版物分銷、印刷、廣告、文化設施改造等經營活動,變相進入頻道、頻率、版面、編輯和出版等宣傳業務領域。“這鮮明體現了進一步規範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工作,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及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出臺背景。”齊勇鋒說。
隨着2001年入世協議中對外資適度開放的承諾,2002、2003年廣電等部門出臺多個文件予以積極推進,到了2004年,旨在加快開放電影、出版等行業的文件出臺數量達到了十多個。齊勇鋒發現,在這加速開放中,有些外資在與內資組成合資企業後進入了節目承包、頻道經營,“這在市一級出現得比較多,而這些觸及文化核心領域的行爲,是目前政策所不允許的”。
帶有政策規範意味的內容還表現在《意見》的最後:要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從嚴發放許可證,認真執行年度審覈制度;各級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大力推進綜合執法,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爲的打擊力度。
“這些都實際表明了在文化領域不能適用WTO貿易自由化原則,這其實是法國最初提出文化例外原則的。”齊勇鋒說,“現在世貿組織正在起草文化多樣性公約。”
“《意見》的出臺預示着現在文化領域的對外開放開始進入間歇期,需要對目前的外資進入情況規範一下和消化一下。”齊勇鋒表示。
不過中國電視藝術家協會祕書長王鋒表示,像電視行業這塊,在入世時並沒有什麼承諾,但由於原來的封閉壟斷體制不能滿足對電視產品總量的需求,因而需要外資進入。但現在的問題更多地應是體現在上游開放度還不夠。
對此,齊勇鋒迴應:“《意見》的出臺並不表示文化對外資的開放就到此爲止了,在將來時機成熟時,國家還會推出新一輪的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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