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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是夫妻,一對是母子,雙方皆在同一客運站經營長途客運,因攬客問題長期不和。後因一方向站長舉報對方運營中的不規範做法,雙方矛盾激化動手互毆。事發後,舉報方竟以見義勇爲爲由,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案件審理中,被告方亦提起反訴,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等損失。日前,天津市河東法院經審理,未支持原告見義勇爲的訴求,判令被告趙某賠償原告杜某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的60%計4348元;原告韓某賠償被告魏某醫療費、交通費的50%計583元。
原告杜某、韓某訴稱,二被告進客運站攬客,詐騙旅客、倒客賣客,原告制止時被二被告毆打致傷,訴請確認二原告行爲爲見義勇爲,賠償原告有形損失2.3萬元。停運損失由權威部門認定。被告魏某辯稱,原告杜某到被告車上拉客,在魏某制止時遭二原告毆打致傷。被告趙某看到後才與二原告揪打在一起,故不同意原告訴請,反訴二原告賠償醫療費1106.6元,交通費115元,停運損失7650元,訴訟費由二原告負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二被告系母子,雙方皆在天津東站後廣場客運站經營長途客運。原、被告間曾因招攬乘客多次發生糾紛並由客運站進行解決。2004年4月11日7時,原告杜某向該客運站當日值班站長溫某反映被告經營的長途車存在乘車未購票及拉原告線路乘客問題。溫某即到被告車上查到乘客未購買車票,即督促女車主(魏某)讓乘客抓緊到售票處買票。溫某下車後,原告杜某即一腳站在被告車上,一腳站在車下大聲招攬去勝芳、左各莊的乘客。爲此,魏某與杜某發生口角,後杜某離開。此時趙某、韓某均到調度室外,原、被告雙方再次發生口角,經溫某勸解未果,雙方動手打了起來,韓某與魏某互相揪扯倒在地上。其間,趙某將杜某打倒,並用馬紮將杜某砸傷,後被衆人勸開。韓某報警後,經公安機關處理指定原、被告到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就診,並對趙某予以治安處罰,罰款200元。杜某經診斷傷情爲:“頭外傷,左顳枕多發頭皮血腫”,先後共花去住院治療費8000餘元。韓某經診斷傷情爲:“胸壁挫傷,左胸壁軟組織挫傷,皮下淤血,胸背部及左髖外側軟組織挫傷”,發生醫療費418元。
法院認爲,本案原、被告同在一客運站經營長途客運,應合法經營有序競爭。原告杜某在發現被告經營問題並找到值班站長反映後,本應聽候客運站處理結果,但其卻到被告車上招攬乘客,二被告與其發生爭吵,故原告應對此糾紛的起因負主要責任。被告趙某在與原告杜某揪打中將其致傷,應對其合理損失承擔主要責任,依過失相抵原則,被告趙某應承擔60%的責任,即4348元。原告杜某主張魏某賠償,因無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杜某主張其行爲系見義勇爲一節,不屬法院審理範圍,故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魏某反訴二原告賠償其醫療費1106.6元,經法院調取證據及被告提供的證據,依本案事實,原告韓某應承擔被告魏某醫療費損失及交通費的50%。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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