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依法覈准因不服勞動教養而惡意報復、縱火殘害辦案民警的罪犯郭新順死刑。12日上午,郭新順在陝西省寶雞市被執行槍決。
今年43歲的郭新順於1984年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六個月;1993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1997年因吸食毒品被強制戒毒二次。
1998年5月,郭新順因吸食毒品被勞動教養,2002年8月29日解除勞教。郭爲此對當時的辦案民警——寶雞市公安局渭濱分局經二路民警韓建新懷恨在心。2004年5月,郭新順得知韓建新因病在寶雞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便數次到韓住的病房,向韓勒索“賠償”費,均遭韓的拒絕。當月15日上午10時許,郭新順攜帶事先備好的斧頭和用大可樂瓶盛着的汽油,再次來到韓的病房,將汽油潑灑在正躺在牀上輸液的韓建新身上,韓建新見狀即下牀奪郭手中的斧頭,搏鬥中,郭新順用手中的打火機點燃汽油,致韓建新身上和房間裏的物品着火。經法醫鑑定,韓建新受燒傷面積達41%,屬重傷並構成三級傷殘。郭新順縱火時也被燒傷,從醫院出來後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審理認爲,郭新順雖經勞改、勞教,但惡習至深,將國家機關對其違法犯罪的打擊處理轉化爲對具體辦案民警的仇視,尋釁報復,攜帶斧頭、汽油等作案工具闖入病房,將汽油潑灑在正臥牀治病的公安民警身上點燃,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郭新順作案後雖能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歸案後對其故意殺人的基本事實和關鍵情節拒不供述,自首情節不成立。郭雖殺人未遂,但其犯罪動機卑劣,手段特別殘忍,致人重傷並造成嚴重殘疾,不予從輕處罰。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對郭新順所作的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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