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安惠君案引出的原羅湖蓮塘派出所教導員曾敏涉嫌受賄、行賄一案昨天在羅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其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受賄16.5萬並向時任羅湖公安分局局長的安惠君行賄4萬元。
在庭審中,身着紅色囚衣的曾敏承認公訴機關的指控大部分犯罪事實,但對部分細節持有異議。他表示,給安惠君送上4萬元是“不得已而爲之,如果不送就會捱罵”。
小金庫賄賂安惠君
公訴機關指控曾敏在2000年11月至2002年9月任洪湖派出所所長期間,利用轄區內一些單位送給派出所的慰問金設立了“小金庫”。2002年9月,曾敏讓派出所內勤將“小金庫”裏的4萬元人民幣交給了自己,並將該這筆錢送給了時任羅湖公安分局局長的安惠君,其行爲已構成行賄罪。
公訴人指出,曾敏向安惠君行賄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且其行爲是爲了給個人謀取利益,應以行賄罪認定。對此,曾敏則表示,從“小金庫”中取4萬元送給安惠君確有其事,但是並不是爲了給他個人謀取利益,而是爲了整個派出所的工作。他稱,在安任局長期間,逢年過節給局領導送錢是“潛規則”。“如果不送,所裏工作不好開展,挨批評是經常的事情,不得已這才動用小金庫給安惠君送禮。”
交代事實不是立功
曾敏的辯護人認爲,曾敏在接受紀檢部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向安惠君行賄的事實,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並由此將安惠君繩之以法。所以,曾敏應被認定爲具有立功表現。公訴人則表示,曾敏在紀委的確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的問題,屬於在被檢察機關立案調查前,主動交代,並能積極推贓,可以認定爲自首,但是他交代的向安惠君行賄的問題,實際上也是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不屬於立功表現。
昨天的庭審只持續了一個多小時便結束,法官宣佈擇日宣判。隨着曾敏的出庭受審,由安惠君受賄案牽出的一系列腐敗案件的也逐漸進入尾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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