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昨日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各系統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發佈至施行前的過渡期間,合理發揮現有司法鑑定資源的作用,既防止不顧需要濫設司法鑑定機構,又防止爲社會提供司法鑑定服務能力的銳減。
通知說,將於10月1日施行的《決定》是推動司法鑑定體制改革,規範和加強司法鑑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學習,統一認識,加強溝通,密切協作,在中央統一部署下積極穩妥地做好《決定》實施的各項工作。
通知要求各系統在《決定》發佈至施行前的過渡期間,針對新的司法鑑定管理體制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的實際,要合理發揮現有司法鑑定資源的作用,既防止不顧需要濫設司法鑑定機構,造成無序發展,又防止爲社會提供司法鑑定服務的能力銳減,甚至形成空白。要樹立全局觀念,維持司法鑑定工作的正常秩序,滿足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的需求,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通知指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嚴格根據《決定》的要求,在各系統的統一部署下,積極穩妥地推進現有鑑定機構及其職能的調整,健全管理機制,規範鑑定活動。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已經設立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於9月30日前按照《決定》要求及新的管理體制完成調整工作。
過渡期間,司法部將根據《決定》儘快修改制定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對根據訴訟需要,需納入統一管理範圍的司法鑑定業務和鑑定機構,由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決定》規定協商確定。
根據通知要求,中央有關部門將在充分調研、協調一致的基礎上,陸續制定出臺實施《決定》的配套法規和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步調一致,嚴格執行統一部署及相關規定,不得各自爲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