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提供“互助獻血”手續的,有組織外鄉人來津獻血的,四被告人合夥非法組織他人賣血,觸犯了我國刑律,妨害了公共衛生安全,本市南開區法院日前依法對這4人分別處以有期徒刑。
今年3月間,36歲的河北省雄縣婦女吳某某,在本市南開區黃河道天津市血液中心門前與26歲的本市人郭某相識,兩人約定由郭某提供“互助獻血”手續,由吳某某組織賣血人。其後,吳某某夥同來自河北省的尚某某、孫某某,先後數次由尚某某開車,從河北省雄縣等地將非法組織來的多名賣血人拉至天津市血液中心,利用郭某提供的“互助獻血”手續,頂替患者家屬獻血,共計6人獻血。郭某獲利900元,吳某某獲利3000元,孫某某獲利40元,上述贓款全部被揮霍。事情暴露後,3月22日,吳、尚、孫三人被抓獲。5月份,郭某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郭某、吳某某、尚某某、孫某某目無國法,以營利爲目的,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四人的行爲已經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均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爲維護國家對血液的管理制度,保護公共衛生安全及公民身體健康不受妨害,法院依照《刑法》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組織賣血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判處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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