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滯納金、其他資金構成。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即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計劃生育手術費四項。
●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工資數額除以30.4計算。四種情況下還要增加生育津貼。
昨天從天津市勞動保障局獲悉,天津市人民政府發佈《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並於今年9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實施。至此,本市已經形成由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構成的五險合一的社會保險體系,本市社會保險體系發展進入全面完善階段。市民福利待遇水平隨本市經濟發展逐步增加,社會保障體制更加完備,老百姓得到更多實惠。
據介紹,建立生育保險制度主要目的是爲了保障本市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按照該規定,本市將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滯納金、其他資金構成。《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並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即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計劃生育手術費四項。
《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對生育津貼和計劃生育手術費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規定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標準按日計算。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工資數額除以30.4計算。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正常生育或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
女職工生育遇有下列情況時還要增加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紮術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女職工晚育(年滿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期間(分娩期除外)發生併發症的,其醫療費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對下列四項費用將不予支付:違反國家或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應當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據瞭解,目前《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泛適用於各類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都要參加生育保險。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城鎮社會組織及其職工也將依照該規定執行。《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監管也做了嚴格規定,規定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對生育保險基金實施監督管理。市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同時,本市還將設立由市有關行政部門代表、市總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生育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對生育保險基金進行社會監督。
《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對生育保險費的繳納主要規定是: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徵繳。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爲了充分保障女職工的生育保險權益,對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和破產以及由於其他原因宣佈終止的,該規定要求,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爲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已懷孕女職工預留生育保險費。
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規定,生育保險的用藥範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但有關增付的規定除外。據介紹,爲了細化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的具體辦法,增加生育保險費用支付的透明度,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還將另行制定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等費用的支付標準和結算辦法。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管理制度。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與具有助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並向社會公佈。《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規定,對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或者欠繳、少繳生育保險費的,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徵繳的有關規定處理。市勞動保障門特別提醒,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實行登記制度。凡屬規定應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規定實施後30日內,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