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險
據介紹,爲了保障本市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本市建立了生育保險制度。目前《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泛適用於各類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都要參加生育保險。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城鎮社會組織及其職工也將依照該規定執行。
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 1)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並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2)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規定。
2、怎樣享受生育保險基金
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即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四項:( 1)產前檢查費;( 2)生育醫療費;( 3)生育津貼;( 4)計劃生育手術費。
《規定》明確,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標準按日計算。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工資數額除以30.4計算。
( 1)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 2)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 3)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 4)正常生育或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
3、生育保費如何繳納
《規定》中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爲了充分保障女職工的生育保險權益,對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和破產以及由於其他原因宣佈終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爲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已懷孕女職工預留生育保險費。
4、四種情況增加生育津貼
( 1)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3)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紮術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 4)女職工晚育(年滿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
女職工生育期間(分娩期除外)發生併發症的,其醫療費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5、四種情況不予支付生育保險金
《規定》對(一)違反國家或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二)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三)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四)按照規定應當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等四項費用,生育保險基金將不予支付。
6、生育保險定點醫療管理
根據《規定》要求,生育保險的用藥範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但有關增付的規定除外。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等費用的支付標準和結算辦法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管理制度。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與具有助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並向社會公佈。
7、參加生育保險別忘登記
另外,市勞動保障部門特別提醒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要求,參加生育保險實行登記制度。凡屬規定應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規定實施後30日內,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覈完畢。符合規定的給予登記,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並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8、生育保險待遇三大部分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三個部分:( 1)產假。產假指職業女性在分娩前後的一定時間內所享受的帶薪假期,其宗旨在於維持、恢復和增進受保護產婦的身體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個人生活的能力,並使嬰兒得到母親的精心照顧和哺育。( 2)津貼。生育津貼指在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用工崗位、不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斷時,及時給予定期的現金補助,以維護和保障婦女及嬰兒的正常生活。( 3)醫療服務。醫療服務指由醫院、開業醫生或助產士爲職業婦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產後的醫療照顧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療。定期對孕婦進行體檢,並提供從懷孕到分娩的一系列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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