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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爲性騷擾受害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濟渠道。按修訂草案規定,性騷擾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爲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今天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作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表示,有些常委委員、地方和專家提出,性騷擾的問題受到廣泛關注,本法禁止性騷擾是必要的。同時,考慮到性騷擾是否限於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採取什麼防範措施,情況都比較複雜,還需要進一步研究。本法需要規定的是受害人的救濟渠道和實施性騷擾具體行爲的法律責任。
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全國婦聯研究,建議刪去這一條的第二款,將這一條修改爲:“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同時,將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一條修改爲:“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爲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國家逐步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社會保險等制度。”蔣黔貴介紹說,有些常委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地方提出,我國社會保險體系是包括生育保險的,本法對此應當作出明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部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全國婦聯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爲:“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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