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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據透露,《修正案》將個稅起徵點由800元上調到1500元,並且規定各地應統一執行該標準,不允許擅自浮動。(《新京報》8月23日)
比較此前曾被建議的1200元起徵點,1500元新標準,無疑做了更大的改進,也更有民意基礎。據網絡調查顯示,60%以上的網友希望起徵點爲1600至2000元,不到1%的人選擇目前的800元標準。
對於個稅起徵點,大體有兩種聲音:在大多民衆和部分學者看來,爲維護賦稅公平性,起徵點應大幅上調,1500元或者更高才是合理的;而一些官員和部分專家則認爲,“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因此,不主張起徵點上調幅度過大。
很明顯,分歧的關鍵在於,個稅改革應當確立什麼樣的價值座標或基點———是政府收入的多寡,還是分配調節的公平性?在筆者看來,答案應是後者。正如此前專家早已指出的,“我國現階段,個稅的主要功能是對個人收入分配實施再調節”,“國際通行的個稅立法原則是:人民的基本生活費用不得徵稅”。
如果從這種以公平爲基石的賦稅原則出發,回頭再來打量“起徵點1500元,各地統一執行,不允許擅自浮動”的新方案,就會發現,其中存在的缺憾仍然很明顯:1500元,從全國平均來看,固然不算低,會使許多工薪人員稅負減輕乃至免除,但對經濟發達地區來說,新標準依然並不高,1500元對於許多人來說不過是一個溫飽收入。而且,考慮到此前不少地方已將起徵點調整到1500元以上(如廣州、深圳爲1600元),此次1500元並且“統一執行,不允許擅自浮動”標準,事實上無助於改變一些地區居民的生活現狀。
更重要的是,如果站在整個稅制公平的角度來看,僅僅一個起徵點調整,能起到的公平作用其實很有限。因爲它只涉及爲部分窮人減輕稅負,沒有起到向富人多收稅的目的———而這本是個稅“調節社會財富再分配”功能的應有之義。因此,要實現個稅更深層意義上公平,就不能只盯着“起徵點”這一點,還應從監管方式、徵收模式等稅制方面着手完善。以後者爲例,現行分類而非綜合的徵收方式,從制度上使收入來源廣泛的高收入者可以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等方法合理避稅;而收入固定的工薪階層,則由於易於管理徵收,成爲納稅主體。有統計顯示,中國的富人約佔總人口的20%,但是他們上繳的個稅不到國家個稅收入的10%。經濟學家稱,中國富人稅收負擔在世界上是最輕的。
由此觀之,追求個稅改革的公平、完善之路,此次《修正案》的審議只是一個開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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