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交管部門瞭解到,自2004年5月1日新《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關於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以及事故之後賠償引發的相應問題,一直是天津市民向交管部門進行諮詢的熱點。昨天,針對當事人爭議較大的3大熱點問題,交管部門做出了詳細的解釋。
《事故認定書》是不是唯一賠償依據
發生交通事故後,交管部門將出具《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責任劃分後,有的當事人到法院申請依照《事故認定書》判決,卻沒能獲得他認爲合理的經濟賠償,便據此認爲交管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劃分不合理,導致自己沒有獲得合理的賠償。交管部門表示:其實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交管部門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對當事人是否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做出定性、定量的結論。新交法規定,《事故認定書》只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證據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是交管部門對交通事故事實勘驗、調查、彙總各種證據後做出的證明,當事人是否對發生交通事故承擔責任的綜合結論。刑事、民事案件訴訟中設定的證據種類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等,法院審理中對《事故認定書》的使用,還要通過對相關線索的質證、審查,重新做出鑑定結論,最終確認或不予確認的判斷。所以,對於法院判決,一份《事故認定書》並不是影響案件結案的唯一證據,而只是證據之一。同時,對已審理完畢甚至已執行完畢的案件,如當事人不服,還可以繼續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交警是不是必須調解事故
有當事人向交管部門諮詢:以前發生交通事故後,辦案交警會積極與雙方當事人調解,可現在交警卻採取自願原則,可調解也可不調解,這是不是交警不作爲?交管部門表示:當事人據此認爲交警不作爲是一種誤解,因爲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把調解作爲訴訟前必須程序。而按照新交法的規定,調解必須經過程序爲:雙方當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可提出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申請,只有雙方都提出要求調解時,辦案交警纔會調解。只要一方當事人提出不願調解,交管部門將製作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說明交管部門不予調解理由和依據,當事人可以就此交通事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肇逃案件賠償是不是必須等到破案
有的當事人涉及肇逃案未能破獲,受害者得不到賠償,傷者家屬要求交警立即破案。據瞭解,交通肇事逃逸案具體情節多種多樣,有的肇逃者千方百計破壞、僞造現場,有的肇事者整修車輛、毀滅證據,多數案件發生在夜裏沒有直接目擊證人,這都給偵破案件帶來極大困難。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管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當事人承擔全責。對不能破獲肇逃案的傷者賠償,法律規定:肇事後逃逸的,由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據有關部門介紹,目前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正在籌備當中,預計將於近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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