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有關部門統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已成爲繼債務、婚姻案之後的第三大持續上升的民事訴訟案,而交通事故案賠償到位已成爲執行的“老大難”。根據統計,天津市審結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中,可執結的不足總案數量50%。
新法實施交通類案件上升
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出臺實施後,使人民法院審理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法律適用發生變化,大量交通類案件涌入人民法院。據統計,本市各法院承接的交通事故民事或刑事附帶民事案數量呈上升趨勢,僅今年1月份,南開區人民法院就受理交通事故賠償民事訴訟案54起,涉及經濟賠償金額達108.9萬元。
審結案執結不足五成
交通事故賠償案的增加,使審結後由法院執行廳監督執行的案件也相應增加,交通事故賠償案執行難隨之顯露出來。據瞭解,今年1月至7月,南開區人民法院執行廳接受審結交通事故賠償民事案共1447件,其中結案執行爲858件,執結率僅爲59.3%。在執結的858件中,除去被執行人員因逃避或無能力償還等原因暫緩執行的185件,實際執結案只有673件,僅佔交通事故賠償審結案總數的46%。另外,在這執結的673件案件有50%以上爲法院強制執行案件。據南開區人民法院介紹,強制執行交通事故賠償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使受害者得到賠償,確保法律的公平性,但是交通事故賠償案審結後的執行確實存在着難度。
五類人羣案執行難
據南開區人民法院執行廳韓志國廳長介紹,交通事故賠償案執行難易,主要取決於被執行人性質,即是個人還是公司。交通事故案賠償金額一般較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施行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由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按10年計算提高到現在按20年計算,賠償數額大幅度增加。因此,被執行人賠償能力直接決定了案件能否執結。相比而言,公司比個人賠償能力強,被執行人爲個人執行難度就大。另外,在實際工作中,有5類人的執行難度較大:家庭困難確實無能力賠償的確無償付能力型;有償付能力,但設法轉移、隱匿財產,頻繁搬家躲避的逃避躲債型;有償付能力,但賴着不履行義務,迫使申請執行人做出讓步的耍賴軟拖型;設法託人說情,和稀泥的託人說情型;有對裁決不服,到處上訪、纏訟不休的不服對抗型。
法官支招執行策略
法院有關負責人說,面對被執行人種種阻礙執行的行爲,執行廳採用了多種方法。首先,訴訟前可以查封肇事車輛,對其進行掌握並控制。這樣不僅在一定程度上使受害方安心,還可避免因肇事者轉移財產造成案件執行難。如訴訟中未對肇事交通工具採取訴訟保全等控制手段,法院就在執行中查明肇事交通工具處於何種狀態後,依法實施強制措施,並經相應主管部門辦理協助執行手續,避免被執行人通過對肇事車輛辦理轉戶或過戶等手續來逃避執行。其次,執行員執行前,會查明肇事車輛是否參加保險,在哪個保險公司參加何種保險及是否索賠,對未索賠和正在索賠中的保險賠款予以控制,協助被執行人保險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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