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仲裁委員會是本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經濟糾紛的惟一仲裁機構,其仲裁經濟糾紛的程序是按該委員會依法制定的《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的。就相關問題,筆者日前採訪了天津仲裁委員會負責人。
問:天津仲裁委員會受理和仲裁經濟糾紛,既然已經有了一個仲裁規則,爲什麼還要制定“友好仲裁規則”?
答:市場主體在經濟交往中發生糾紛是難免的,關鍵是這些糾紛發生之後,是否能夠及時、有效地加以解決。換句話說,及時、有效地解決市場運行中的經濟糾紛,是市場經濟走向完善的重要標誌。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因其具有尊重當事人意願、較爲快捷便利及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等特點,越來越受到市場主體的關注。但是,現行的仲裁規則也存在程序複雜的問題,庭審過程也出現了訴訟化傾向。爲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在廣泛徵求法律界、經濟界人士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原則,制定了《天津仲裁委員會友好仲裁暫行規則》。該規則的施行,就是爲了滿足市場主體對經濟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的需求。
問:“友好仲裁規則”與現行的仲裁規則有什麼不同?可不可以理解爲是對普通仲裁程序的一種簡化?
答:以友好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其程序與普通仲裁程序相比,肯定做了許多簡化,但不僅僅是程序的簡化。歸納起來,友好仲裁規則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我國法律規定,對民商事糾紛,在不違反法律、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這一原則在“友好仲裁規則”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如:是否將其糾紛交由仲裁委員會以友好仲裁的方式解決,由雙方當事人選擇;友好仲裁活動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可以按照友好仲裁規則規定的方式進行友好仲裁,也可以約定其他方式;當事人可以分別在不同時間向仲裁員進行陳述、舉證,也可以約定同時進行上述活動,等等。這些規定都充分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也是對當事人私權利的一種尊重。
二是充分體現了簡便快捷的特點。友好仲裁的程序期限爲20日,現行的仲裁規則,普通程序爲4個月,快速仲裁程序爲50日;友好仲裁活動的地點由當事人協商選擇;當事人既可以自己或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也可以經協商通過其他方式進行,大大減輕了當事人的往返之累。
三是費用較低。當事人可以用較少的花費獲得同訴訟及一般仲裁程序相同的結果,這也符合市場主體希望減少糾紛解決成本的需求。
四是充分體現了以市場經濟的方式解決市場經濟糾紛的特點。友好仲裁活動由仲裁員主持,而天津仲裁委員會的友好仲裁員,都是從商會、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中聘請的,由於他們貼近市場主體與當事人具有天然的親和力,在市場主體中具有較高威望,由他們主持友好仲裁活動更容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是以友好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不傷和氣。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絕大部分市場主體都不想做“一錘子買賣”,都希望通過長期的交往與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實現共同發展。因此,在遇到糾紛後,也都希望以一種不傷和氣的方式儘快加以解決。友好仲裁能夠做到最大限度地滿足這種需求。友好仲裁規則中推薦的“報價”方式,就是在雙方爭議事實基本清楚的基礎上,採取一種類似於商務談判的方法,提倡雙方當事人做出讓步,在友好的基礎上化解糾紛。因此,友好仲裁也可以說是一種“讓步仲裁”、“妥協仲裁”,是實現雙贏的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