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經預謀夥同他人,採用提供虛假的購買英國路華牌汽車手續,騙取銀行汽車消費貸款116萬歸其個人使用。騙取貸款後,其除了歸還少部分貸款本息外,尚有100餘萬沒有歸還。本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經過依法審查,以涉嫌貸款詐騙罪依法批准逮捕這名女子。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查當中。
檢察機關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3年6月,犯罪嫌疑人劉某(女)同張某某(另案)經過事先預謀,採用由犯罪嫌疑人劉某提供虛假的張某某購買價值167萬的英國進口路華牌汽車手續,張某某提供虛假的個人收入證明、購房合同以及擔保人相關證明的手段,於2003年6月16日在某銀行和平支行以張某某購車貸款爲名,騙取銀行汽車消費貸款人民幣116萬元歸劉某個人使用,張得好處費2.5萬元。貸款騙取後,除少部分貸款本息歸還外,尚有100餘萬貸款本息無力歸還並且去向不明。後二人逃匿。
檢察機關經審查後認爲,犯罪嫌疑人劉某爲騙取貸款,僞造、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爲,騙取銀行貸款並改變了貸款用途,之後隱匿,造成銀行百萬元貸款未能收回。其行爲已經涉嫌貸款詐騙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官析案:貸款詐騙罪隸屬於詐騙罪,是隨着現代經濟進一步發展而從詐騙罪中分化出的一種新型經濟欺詐罪,尤其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轉型期,金融領域的犯罪出現了許多新的特點。就信貸業而言,有的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有的不具非法佔有目的,但在取得貸款的過程中使用了欺騙手段;有的持續取得貸款,用“後貸”還“前貸”,“拆東牆補西牆”,不斷循環;有的取得貸款後拒不還貸等。
爲嚴厲打擊這種騙取銀行貸款,擾亂金融秩序的犯罪行爲, 1997年頒佈的新《刑法》明確規定了貸款詐騙罪的罪狀和法定刑: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假理由或手段等騙取金融貸款的行爲並明確規定貸款詐騙罪。《刑法》規定:騙取銀行或者金融機構貸款的數款達到1萬元以上將構成犯罪,騙取貸款20萬元以上,將被視爲特別巨大,疑犯將面臨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