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下午,省發改廳、財政廳、教育廳聯合下文,經研究並報省政府批准,決定適當調低該項收費標准,並將收費項目改為公辦高中擇校費。從今年秋季起執行的擇校生收費標准較2002年10月21日起執行的相比,全省各高中全面下調,平均降幅達30%(詳見附表)。
通知說,市縣所屬 高中,在三部門聯合審批的收費標准以內,按照當地實際情況,由市縣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擇校費標准,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擇校費由學校在學生入學時每學期收取改為一次性收取。擇校生的其它收費按照普通學生的收費標准執行。
通知說,學校招收擇校生,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擇校生『三限』政策,即限分數(不准違反規定錄取低於最低錄取分數線的新生)、限人數(不准超過國家規定的班額,不得擠壓招生計劃指標,變相擴大擇校生人數)、錢數。
招收擇校生一定要先完成當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統招計劃(每個班額40人)指標後,可按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班級最高限額人數錄取,即各學校招收擇校生的人數限在當年下達統招計劃人數的30%以內。要將擇校生納入普通高中招生計劃,統一向社會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數和收費標准,統一按分數擇優錄取,統一辦理入學手續。
學校不准超過規定標准收費,不得向擇校生收取贊助費或建校費等。不准擅自減少計劃性招生指標,增加招收擇校生人數。通知強調,擇校費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的70%安排給學校用於改善辦學條件和教師的超課時補貼,收費的30%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用於扶持基礎教育薄弱學校建設。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