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市民安裝的陽臺護欄超出樓上居民陽臺底部,結果被樓上居民告上了法庭。近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該市民拆除護欄超出部分。也就是說,市民對自家陽臺附近空間享有權利。
原告盧某訴稱,他與被告張某系鄰居。他居住在3樓,張某居住在2樓。今年3月,張某在自家陽臺上安裝了鐵護欄,且在未徵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護欄超出原告陽臺底部20釐米,致使原告陽臺部分損壞。現在被告雖然將護欄與原告陽臺之間的銜接螺絲拆除,但護欄還是與原告的陽臺相銜接,給原告的房屋安全造成隱患。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未果,爲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礙,將陽臺恢復原狀,並給付原告誤工費、交通費1000元。
被告張某表示,被告確實在自家陽臺上安裝了鐵護欄,但鐵護欄的高度只超過陽臺8至10釐米,而且護欄沒有直接焊在原告的陽臺上,超高也是佔空間,並沒有給原告造成實際的損害,也不會給原告的安全帶來危害性,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被告在其房屋內的南面和北面陽臺安裝護欄。南面陽臺安裝的護欄超過原告陽臺底部約12釐米,北面陽臺安裝的護欄超過原告陽臺底部約8釐米。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和被告應和睦相處,產生矛盾也應妥善解決。被告爲自家安全等問題安裝護欄,但護欄高度不應超過自家陽臺的高度。現被告安裝的陽臺護欄的高度超過原告陽臺底部,超過部分的護欄確實會對居住在樓上的原告的生活、安全等帶來不便和隱患,故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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