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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公證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等議案。讓我們進一步瞭解這三部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
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大亮點
備受社會關注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從納入立法視野到正式通過,始終吸引着公衆的眼球。以下幾個方面,有助於我們更進一步走進、瞭解這部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
刑訊逼供將受處罰
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法律同時規定,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刑訊逼供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脅迫他人乞討等將受罰
猥褻他人將被拘留
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週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將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還規定,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還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公共場所拉客招嫖將受罰
用網絡傳播淫穢信息要受懲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公安部提出,一些地方站街拉客招嫖的現象比較嚴重,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影響社會治安,應當給予治安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就此作出規定。
法律同時規定,賣淫、嫖娼的,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對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行爲,法律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立法打擊“足球流氓”
散佈謠言將受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擾亂體育比賽等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爲納入處罰的範圍,這意味着我國已開始借鑑其他國家打擊“足球流氓”的經驗,通過立法方式確保大型體育比賽的正常進行。
按照法律規定,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擾亂文化、體育比賽等大型羣衆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強行進入場內的;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擾亂大型羣衆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爲。
九種情形將不予辦理公證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了公證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9號主席令,公佈了這部法律。這部法律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8日通過的公證法,在九種情形下,公證機構將不予辦理公證。
這九種情形分別是:(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係的;(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鑑定、評估事項的;(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公證過錯要賠償
28日通過的公證法規定了公證員和公證機構的過錯賠償責任制度。這就意味着,如果公證員和公證機構因爲自己的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失,將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
對性騷擾說“不”
錄取女性職工
不得限制婚育
根據28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我國將推行生育保險制度,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決定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決定同時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執行退休制度
不得歧視婦女
近年來,一些地方的少數單位在女職工退休問題上,採取帶有一定歧視色彩的辦法,引起有關方面的關注。爲此,28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明確規定,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爲由歧視婦女。
學校錄取學生
不得歧視女性
根據28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針對當前我國女性受教育程度總體上仍低於男性、許多貧困和流動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學校在招生錄取過程中還存在歧視女性等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非常重視對婦女文化教育權益的保障,規定學校錄取學生不得歧視女性。
禁止組織女性
進行淫穢表演
針對現實生活中婦女人身權利被侵害的現象,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對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進行多方面的修改,確保我國女性的人身權利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決定規定,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並殘婦女和老年婦女。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決定規定,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猥褻活動;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婦女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決定同時規定,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衆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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