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今天表決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法》。這部關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的立法宗旨在於,在保障公安機關履行治安管理職責的同時,也對權力的行使加以規範和監督,以切實保障公民的權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表示,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剛剛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寬嚴更適度,程序更嚴格,處罰更規範”。他認爲,《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必將發揮更大的作用。同時,法律也在尊重保護人權,防止權力濫用等方面也做了諸多努力,符合憲法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
立法主旨是保障人權
引人注目的是,法律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特別增加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的過程中,常委會委員和受邀列席的全國人大代表普遍認爲,過去多年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警察權力過大,主要矛盾是如何嚴格按照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目的,來平衡警察權力行使和公民權利保護之間的關係。
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一審稿曾規定:“當事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安部提出,按照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樣規定,有利於上級公安機關監督下級公安機關。爲此,二審稿修改爲:“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對二審稿的審議過程中,很多常委會委員提出,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這樣的規定不妥。按照《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原則,被處罰人是先申請行政複議,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屬於被處罰人自願選擇的權利。因此,法律最終確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爲體現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的精神,《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草案曾規定,對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行政拘留處罰對一個人的身心影響相當大,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應體現重在教育的精神。他們建議,對年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也應適當適用這一規定。法律最終增加了相應規定。
安建認爲,這部共6章119條、約16000字的法律處處都體現了憲法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比如,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法律縮小了治安拘留處罰自由裁量的幅度,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爲和違法行爲的不同性質,將治安拘留處罰區分爲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
最終獲得通過的法律適當降低了罰款數額和幅度。草案曾將治安管理處罰罰款的最高數額,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一般爲200元提高到5000元。有些常委委員提出,適當提高罰款數額是必要的,但不宜過高,不能讓處罰法成爲罰款法。法律最終根據不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分別將罰款數額規定爲200元以下、200元到500元、500元到1000元三個檔次。
安建表示,爲保護公民權利,法律對治安處罰的程序規定更加公正。治安管理處罰法專門拿出一章對此作了詳盡的規定。
設專章規範警察權力行使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法律同時規定,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刑訊逼供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引人注目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專門拿出一章,規定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處罰當中,必須遵守的行爲規範,以及必須禁止的行爲。這被視爲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大亮點。
第一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並未設置專門的章節對執法監督作出規定。在法律草案的審議過程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提出,爲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需要賦予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權力,同時又要對其權力的行使加以規範和監督,以保護公民的權利。因此,法律增加了“執法監督”一章,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爲規範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法律還明確了人民警察不得違反的11條規定,以及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人民警察應迴避的3種情形。
此外,草案曾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爲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責任及時查處。”一些常委委員在分組審議時提出,應當明確規定受理公民檢舉、控告的機關,以便於公民行使這項監督權利。
法律最終修改爲:“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爲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責任及時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