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萬寧市南橋鎮村民林覺雲的父母就林覺雲的死亡賠償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萬寧市公安局給予35萬多元的賠償。萬寧市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林覺雲是2003年11月9日凌晨被萬寧市公安局興隆分局以涉嫌偷盜摩托車未遂爲由帶回分局審訊的,3天后,林覺雲的屍體卻浮在太陽河中,被發現時右手上還戴着手銬。
檢察機關決定不予立案偵查
林覺雲不明不白死亡後,其父母就兒子的死提出質疑,並向政法機關提起申訴。此案驚動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列爲2004年海南省掛牌督查大案之一。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及萬寧市人民檢察院組成專案組,全力調查此案。(詳見本報6月19日相關報道)
據死者林覺雲的父親稱,檢察院對他兒子的死亡案進行調查後,他卻遲遲不知道結果,於是找到省檢信訪部門。2005年3月30日,信訪部門給了他一份“答覆舉報人通知書”,“通知書”上寫道:“我院瀆檢處對該線索掛牌督辦後,決定不予立案偵查。”
家屬向公安局索賠35萬多元
在省檢不予立案偵查後,2005年6月17日,林覺雲的父母就林覺雲死亡一事向萬寧市公安局提出賠償申請,其父母認爲,萬寧市公安局民警非法限制林覺雲人身自由,並非法使用警械、非法審訊,其行爲嚴重侵犯了林覺雲的人身自由權及生命權。特別嚴重的是,警方的違法行爲直接造成了林覺雲死亡的嚴重後果。萬寧市公安局應給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所贍養人的生活費等共計353640元。
2005年8月11日,萬寧市公安局作出了萬公確字200501號確認證明,稱“對申請人的賠償要求不予確認”。於是,林覺雲的父母依法向萬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在確認警方限制林覺雲人身自由並在關押期間導致死亡的行爲爲違法行爲的同時,判令萬寧市公安局給予353640元的賠償。萬寧市人民法院已於8月23日受理了此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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