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與兒子兒媳共同出資購房,兒子兒媳卻在協議離婚時置母親的權益於不顧,約定該房產歸兒媳所有,出資佔了一大半的母親一氣之下將二人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確認了原告對該房屋65%的所有權。
原告朱某訴稱,她與被告趙某系母子關係,趙某和被告李某原系夫妻關係。去年2月4日,趙某用朱某的12.8萬元加上自己的存款購買了河東區某小區住房一套,而二被告在離婚時,未經朱某同意即約定該房歸李某所有。朱某認爲,二被告的行爲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因此訴請法院確認朱某對訴爭之房享有70%的產權。
庭審中,被告趙某辯稱,朱某在趙某購買訴爭之房時,確與本人協商用於出租,同意原告訴請。被告李某則辯稱,訴爭之房確係原告添資12.8萬元購置,但依法應確認該出資爲贈與,故不同意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另查明,二被告於2004年9月28日協議離婚,被告趙某現患有精神病。該房系二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價款爲19.8萬元,其中含有原告朱某變賣其所有的河東區一套住房所得的12.8萬元。
法院認爲,老年人合法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庭審中被告李某主張朱某出資的12.8萬元應爲對二被告的贈與。因贈與須有贈與人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受贈與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但被告李某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朱某有將12.8萬元贈與二被告的意思表示,故其抗辯法院不予支持。因訴爭之房系二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原告12.8萬元及共同存款購買,故確認原告與二被告共有該房。依照出資數額在購買該房中的比例確定,原告佔有訴爭之房65%的產權,其餘35%爲二被告共有。
關於被告趙某在與被告李某離婚時約定訴爭之房歸李某所有,因其僅爲共有人之一,無權處分其他共有人財產。法院確認二被告就訴爭之房歸李某所有之約定無效。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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