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即將實施。近期,記者採訪了幾位公務員,請他們談談對此法的看法。他們是:
張民:男,海關總署辦公廳幹部
姜成喜:男,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財務處處長(日前此人因車禍不幸去世)
穆玉敏:女,北京市公安局民警,現被選派北京奧組委安保部任四級項目專家
義務規定在前權利保障在後
姜成喜: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公務員的八項權利,並規定了公務員的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的人事爭議仲裁製度,以及對公務員不利的人事處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處分公務員須聽取本人的陳述和申辯等,從而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權益保障機制。
與此同時,公務員法強化了公務員的責任與義務,規定共列出九項義務,並且位於公務員應享有權利之前,充分說明權利與義務雖是有機聯繫的,但公務員首先要很好地履行義務。
張民:該法對公務員權利、義務規定比較全面,明確。將義務規定在前,反映了對公務員的嚴格要求。從整個法律看,對義務的規定和不履行義務的懲戒比較具體,對於權利的規定和權利的保障稍顯空泛。
公務員如何接受懲戒或處罰尚需進一步明確
姜成喜:公務員法明確和細化了政紀約束,明確貽誤工作、打擊報復、弄虛作假、壓制批評、欺騙羣衆和公衆、浪費國家資財、濫用職權侵犯羣衆利益、參與或支持黃、賭、毒等16個大項的行爲屬於違紀行爲,須受到懲戒或處罰。但公務員法是一個原則性的法律條文,它的一些條款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可能有一定的難度,所以還應該有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包括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已有的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相配合使用等問題。
想對上級說“不”不容易
穆玉敏: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爲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我的不少同事認爲,不管對錯,聽頭兒的沒錯,管它違不違法呢,錯了領導負責。但是,當這一條被用法條規定下來,明確錯了不全由領導負責,如果執行了上級“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後,執行者也要負責,那就該認真對待了。仔細想想,覺得這條挺好,可以增強公務員的責任意識,也可以減少上級決策造成的不良影響。但實行起來可能需要一個過程。
該條規定籠統了點兒,如果沒有相應的細則跟進,這一條就缺乏可操作性。比如說“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中的“明顯”以憲法爲標準,還是以什麼法爲標準?應該規定清楚,要不就很難說清楚。再說,一般上級是掌握全面情況的,下級則不然,比如處理突發事件或者處理羣體上訪等,上級命令下達後,哪裏容下級思考是否“違法”?這種情況下級服從上級造成不良後果,公務員承擔責任就不太妥當了。
還應該詳細界定“上級”的含義。警察執行公務的時候,經常是沒有隊長、所長、科長帶領,組長、探長以及臨時指定負責人的“準領導”帶隊的居多,他們算不算“上級”?
姜成喜:此條強調下級公務員要服從上級的命令;一是爲防止執行上級違法或者錯誤的決定或者命令,而對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損失,公務員有權提出糾正意見,要求上級撤銷錯誤命令;二是對於執行明顯違法或者錯誤的決定和命令,公務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爲了增強公務員的責任意識。
張民:這條規定有其合理性,但執行中不好把握,容易出現負作用。第一、公務員執行上級決定是公務員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基本義務。對於上級來說,權利與義務應當是一致的。如果上級發出違法決定也讓下級公務員承擔責任,對於下級公務員未免有失公平。第二、明顯違法的決定和命令在實踐中容易產生爭議,也容易爲上級公務員向下級公務員推脫責任打開方便之門。第三、實踐中,下級公務員爲了避免承擔責任,會對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不斷質疑,這對於維護上級的權威顯然不利。
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個體影響有多大
姜成喜:很大。公務員法規定了職務職級晉升雙梯制,確立了“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法律地位,形成職務晉升的良性競爭環境。這標誌着幹部選拔和任用將愈來愈透明,對每一個公務員都將產生重大影響:一是將創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二是對公務員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公務員不但要有良好的工作業績,還要有參加公開選拔的表達能力、表現能力等,這對提高公務員隊伍整體素質將產生深遠影響;三是公務員法創設職務與職級並重的“雙梯制”晉升辦法,開拓公務員晉升新渠道,拓寬了公務員的激勵保障機制。
對工資等遇、福利等規定得明確和具體化了,可操作性提高了,這對於保障公務員的權利,加強廉政建設將起到積極作用。
穆玉敏:我爲公務員法出臺感到高興,畢竟從2001年1月起草到今年也4年了,我們的確需要這樣一部法律,可以進一步規範公務員的管理,更好地保障公務員的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我們國家的法律絕大多數推出來時是好的,問題往往出現在執行過程中。希望公務員法在執行過程中不走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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