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7日獲得通過,《公務員法》中規定了嚴格的離職從業限制。
筆者查閱了日本與美國的相關公務員法,並沒有發現相類似的內容,相反筆者只是看到財產申報制度纔是國際慣例。筆者認爲,政府的廉潔,並不是靠禁止其去職以後做什麼來取得,而應該靠公開透明運作來成就。
在這樣一個專業劃分日細,隔行如隔山的時代,禁止有關人員從事自己擅長的工作,實際上就是剝奪一個人的生存權利。筆者認爲,公共利益並不必然凌駕於個人的權利之上,任何人的權利都是神聖的,這就給我們提出了這樣的一個問題:出於反腐敗的要求,我們選擇了競業禁止,但是由此給離職的公務員帶來的謀生艱難問題又如何解決?
競業禁止與個人權利的衝突,在很多市場化的國家都會發生,人們長期以來已經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來對待,這就是給予補償,雙方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在特定的時間裏,你不得從事特定的行業,但這樣權利上的讓步是會得到補償的,這就是競業禁止補償,提出競業禁止的人必須給予相對人補償,以使相對人遵守有關協議時不至於陷入經濟危機中。
競業禁止,將會使做官終身化,能官能民、能上能下本是對於公務員的一個基本要求,而競業禁止,卻使得一些人只能官不能民,只能上不能下,比如在某地做了一個市長後,如果他不做了,何以爲生?在當地的任何一個職業,都與其公務身份有過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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