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懷疑被醫院誤診,河西區64歲的老嫗周某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期間,她卻得知病歷被醫院改動,遂將醫院告上法庭,訴求各項損失37萬餘元。近日,河西區法院審結了這起難纏的官司,沒有支持周某的鉅額索賠請求,卻令原被告都服判息訴。
2003年2月17日下午,周某因嘴角歪斜到本市某醫院就診,醫囑10日後複診。第二天上午,周某自覺言語不利落、嘴也歪了,再次到該院就診,被診斷爲“多發腦梗塞,糖尿病”,住院治療花了14000餘元後轉院治療。
出院後,周某向區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但區醫學會告訴她,因爲她的住院病歷與門診病歷不一致,無法得出結論。周某爲此向河西區法院提起訴訟,向該院索賠30萬元,並申請法院對醫院的門診病歷進行技術鑑定後再次做醫療故事鑑定。
後經鑑定,證實該病歷確被改動過,其中的“額紋雙側不對稱”的“不”字是後添上去的。據此,市醫學會做出鑑定,周某的病例屬於4級醫療事故,醫院在門診診斷過程中負有主要責任。爲此,周某將索賠額提高到37萬元,而被告方卻表示只能賠償其中的一部分。
法院經審理認爲,雖經鑑定病歷確有改動,但無法確認改動者,此外,醫療事故鑑定也沒有認定病歷改動與原告的醫療事故結果之間存在關係,故而未支持原告37萬元的索賠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15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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