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客戶拖欠天津市某建材公司貨款5萬元近2年,經多次催要,青島客戶以產品有個別質量問題爲由要求減少付款1萬元,爲了能儘快拿到大部分餘款,建材公司按青島客戶要求蓋上公章併發送了傳真。但是,讓建材公司萬萬沒想到的是,他們等來的不是剩餘的貨款,而是青島客戶將其告上法庭的傳票,該客戶要求退貨和賠償經濟損失10萬餘元。天津市建材公司以原告因欺騙行爲有重大誤解爲由進行了反訴。日前,此案已經審結。
2002年3月主要生產瀝青瓦的天津某建材公司接到青島客戶電話要求供貨,並從此通過電話訂貨、銀行匯款的方式雙方先後發生了五筆購銷交易。同年8月,青島客戶經理又親自到天津選購了三種不同規格的產品,價值將近15萬元。當時只留下一張10萬元的支票,言稱在下一次的購貨中一併結算,建材公司考慮到也是老客戶了,就爲其開具了出庫單、送貨單並送貨。然而,時隔將近2年了,青島客戶始終沒有給付餘款,其間建材公司多次打電話和前往青島討要,對方不是避而不見,就是以工程尚未結算沒有錢予以拖延。眼看2年就要到了,建材公司最後告知:再不給錢就要起訴。
幾天後,青島公司來電話提出:因爲他的甲方要結算給錢必須看書面合同,要求將其所購貨物補充一份書面合同,同時因甲方提出有個別質量問題要求減少付款一萬元,並將事先填寫好的合同和以建材公司名義寫的因質量問題同意賠償一萬元的賠償書草稿傳真過來,建材公司考慮損失一萬元,但能要回大部分貨款,也就同意了。於是隻字不差地打印了賠償書,並在快遞過來的後補書面合同上都加蓋了公章一併快遞給青島客戶,等待着最後的付款。然而,建材公司等來的卻是青島法院的一紙傳票和銀行賬戶的被凍結,青島客戶要求退貨和賠償經濟損失10萬餘元。
張盈律師事務所律師程玉鳳受理了該案後,全面瞭解了雙方交易情況和相關證據後發現,建材公司所處的局面非常被動,根據雙方後補書面合同,發生爭議起訴地在青島;原告根據建材公司同意賠償書所承認的質量問題,要求退掉已用和未用的全部貨物,並要求經濟賠償;在原告提供的幾張照片中體現出未用貨物在露天堆壓的狀況。最終律師建議建材公司進行反訴,首先要求本訴原告給付所欠餘款;其次,要求對反訴原告因本訴原告的商業欺騙行爲下的重大誤解行爲予以撤銷。
開庭是本訴、反訴合併審理的,法庭通過基本事實總結爭議焦點:其一,本訴原告是否欠付貨款;其二,本訴被告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其三,反訴原告的賠償意思表示是否屬於重大誤解。
最終,法院判決:本訴原告付清全部貨款主張證據不足,有悖雙方交易慣例不予支持,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應給予反訴原告貨款3.8萬元。本訴原告的退貨主張違反國家行業規定,法院不予支持。反訴原告同意賠償1萬元的承諾應認定爲雙方解決還款問題的一種方式,應爲有效。
律師說法
程玉鳳律師認爲,該案明顯是一宗欠賬不還反而變被動爲主動的無理之訴,但是無理者之所以成爲“有理”,並且還成爲法庭上的原告,原因在於真正有理者考慮問題的疏忽或者對無理者的輕信,以致形成了對無理者的全面配合反而將自己置於“無理”的被動境地,再想恢復自己的有理是非常艱難的,該案對企業有着典型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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