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找人借款無力償還
二人因搶劫落網受到法律嚴懲
因無錢還債,一男子竟夥同債主竄入居民樓中入室搶劫,搶得事主價值1萬餘元的黃金首飾,被抓後,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5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其同夥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日前,二人已上訴至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被告人金某32歲,黃某33歲,二人均系黑龍江省人。金某因經濟拮据向黃某借款2000餘元,後雖黃某多次催要,但一直無力償還。2004年12月9日,黃某再次來到暫住大港區的金某處要債,此時,無力還債的金某提出意欲入室盜竊還債。當晚8時許,黃某尾隨金某至大港區一居民樓處,金某持繩子、玻璃回刀、透明膠帶等物爬上六樓,鑽窗進入該樓602室進行盜竊。黃某則在樓下等候。其間,房主李某(女)回到家中,金某爲避免事情敗露,快步上前用圍巾將李某雙手捆綁,並用帽子將其眼睛矇住。後黃某通過電話與金某聯繫,上樓與金某會面,並持刀對李某進行威脅,致李某胸部、腿部及手部受傷。金某摘下李某的黃金手鍊,並拿走其小靈通,黃某則強行摘下李某的帶玉墜黃金項鍊一個及黃金戒指一枚。在二人逃離現場時,黃某被當場抓獲,後金某亦被抓獲。經大港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搶物品總價值人民幣1.4萬餘元。經法醫鑑定,被害人李某傷情爲輕微傷。
法院審理後認爲,二被告人行爲已構成搶劫罪。其中,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對全部犯罪行爲承擔責任;黃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比照主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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