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郵政局集郵公司一庫管員利用職務之便,先後監守自盜郵票近350萬套(枚),總價值達351萬餘元。貴陽市中級法院日前開庭公開審理了這起罕見的郵票失竊大案。
被告人劉勇現年30歲,大專文化,原系貴州省郵政局集郵公司庫管員。據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5月至2004年9月,被告人劉勇在擔任貴州省郵政局郵資票品處及貴州省郵政局集郵公司庫管員期間,採取私配庫房門鎖、僞造公章及封條等手段,多次進入所在單位的“文革郵票庫”和“集郵郵票庫”庫房,累計竊取郵票近350萬套(枚),變賣後獲贓款70餘萬元,用於賭博和吃喝玩樂。
經鑑定,劉勇竊取的郵票面值人民幣79萬餘元、價值人民幣351萬餘元。案發後,劉勇家屬退繳贓款1.2萬元,被追繳贓款46萬餘元,被追繳贓物郵票面值人民幣7.3萬餘元、經鑑定市場價值爲27萬餘元,已被髮還發案單位貴州省郵政局。
庭審中,被告人劉勇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對郵票鑑定達351萬餘元的價值不予認可。被告方辯稱,被告人在銷贓時,郵票大部分是以低於國家覈定價值面值銷售的,只獲利70餘萬元。同時,量刑應以郵票的票面價值爲依據。
公訴方認爲,郵票的價值分爲票面值、國家覈定價值及市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盜竊郵票、紀念品案值的司法解釋指出,對“被盜郵票的價值應以該郵票的國家覈定價值爲準”。雖然此司法解釋是對盜竊郵票的行爲作出的解釋,但同樣適用於本案。考慮到這些郵票存在殘損狀況,故相關司法鑑定這些郵票價值351萬餘元,若不考慮上述因素,其總價值將遠遠大於這個數。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劉勇作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國有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案將擇期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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