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嶺市原市委副書記虞曉文受賄案日前終審判決。經玉環縣檢察院提起抗訴,台州市檢察院出庭支持抗訴,法院二審改判虞曉文有期徒刑十年。
2002年6月,虞曉文在任台州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期間,時任台州經濟開發區土管分局副局長的張某介紹邱某購買一長期閒置地塊,張某和虞曉文分別在其中搭了一股,虞曉文許諾在邱某辦理該地轉讓手續時提供便利。2002年七八月間,該地順利轉讓到邱某妻子名下。後邱某送給虞曉文10萬元。2001年至2002年,浙江黃岩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爲了能在土地開發中得到關照,該公司總經理陳某送給虞曉文5萬元人民幣。
虞曉文受賄案被提起公訴後,玉環縣法院一審認爲起訴書指控虞曉文收受陳某所送現金5萬元,證據不足;並認爲虞曉文有自首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沒收贓款10萬元。
一審判決後,玉環縣檢察院提出抗訴,台州市檢察院出庭支持抗訴。檢察機關認爲,虞曉文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陳某所送人民幣5萬元,有行賄人和被告人的多次供認材料相互印證,應予以認定,按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虞曉文交代收受邱某10萬元人民幣的事實,不能認定有自首情節。台州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判處虞曉文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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