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買車向他人借款17萬元,還未來得及償還,借款人即因車禍死亡。爲實現債權,出借方將借款人的父親、妻子及子女全部推上被告席,要求償還債務。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五被告作爲原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共同償還借款,爲此,一審依法判令五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17萬元。
原告寇某訴稱,其與溫某於2002年相識。2003年,溫某爲購買汽車向寇某借款17萬元人民幣。轉年11月,溫某爲寇某寫下一張借條,承諾於2005年春節前還清借款。今年4月21日,溫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爲此,寇某向溫某的法定繼承人,即其父、其妻、女兒及兩個兒子主張債權,要求五人償還溫某生前債務。
庭審中,五被告辯稱,溫某已因車禍死亡,被告懷疑原告無職業,不可能有能力借給溫某17萬元,認爲溫某生前沒有向原告借款。因此,五被告不同意承擔償還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溫某爲購買汽車向原告寇某借款17萬元。2004年11月13日,溫某出具借據一張,載明“前有溫某購車用借寇某現金17萬元整大寫壹拾柒萬元整還款日期定於2005年春節前付清。”
法院認爲,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係依法受保護,溫某生前與原告寇某借款關係明確,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權利義務。現溫某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共同償還借款。雖然庭審中五被告否認此借款,但並未提供確鑿的證據反駁。因此,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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