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起,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將正式實施。今後,司法鑑定納入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管理。
法律規定,鑑定人或者鑑定機構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經人民法院通知,拒絕出庭作證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法律同時規定,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