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東西講究“好借好還再借不難”,然而有個農民卻不這樣,大凡鄉親們借給他的東西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原來,他將這些“借”來的東西全都當作個人物品拿去變賣牟利。日前,天津市寧河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該農民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被告人鄭某系寧河縣某村農民,曾兩次因盜竊罪被判刑。鄭某雖然歲數不大,卻遊手好閒,終日無所事事。爲滿足自己的物質需求,鄭某常常打着“借”東西的幌子騙取他人財物,隨後再轉手賣掉牟取錢財。今年4月間,鄭某以拉化肥、拉塑料爲由,分別向本村兩名農民“借”來了價值1680元和700元的兩輛農用三碼車。車到手後,鄭某隨即便以1100元和500元的價格變賣。此外,鄭某還以藉手機、幫朋友買手機爲由,分別騙取本村兩名農民的手機3部,變賣後共獲贓款750元。鄭某將贓款全部用於揮霍。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鄭某以佔有爲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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