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邀請到世傑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彥君、四海律師事務所潘海濤、來雲鵬、萬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楠、旌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國佔開、天關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憲凱
新聞點擊
2005年高考錄取已結束,新生正陸續前往高校報到。文艷卻沒能考取心儀已久的北大外國語學院小語種專業,而比她成績低兩分的同班一名男生卻考取了,原因是北大外國語學院的小語種設了男女兩個分數線,女生分數線比男生高出8分,男生和女生按比例錄取。
北大外國語學院副院長劉曙雄表示,該院錄取新生時男女生不同分的做法,僅限於北京地區部分外語專業。盡管如此,今年已錄取的考生中,女生比例高達70%強,而男生比例還不到30%。劉曙雄解釋說,該院招生時之所以男女有別,主要是為緩解男女生比例嚴重失調,而這是經過北京市和教育部學生司批准的。他認為,男女生比例失調會帶來諸多問題。第一,他教的班有15名學生,其中男生只有兩名。班級內氣氛單調、缺乏陽剛之氣,不利於學生的心理健康。第二,單位普遍歡迎男生,女生招得太多,以後就業有問題。第三,外國語學院男生一直很少,影響了教師隊伍的培養。
曾任北京師范大學副校長、外國教育研究所所長的著名教育專家王英傑認為,『這顯然屬於性別歧視,這種情況如果發生在其他國家,考生早已經訴諸法律了。』可惜,咱們的考生都挺認命,要不,就是對男生成績不如女生都挺同情,有的女生就說,這條規則不公平,但抗議也沒用,只好對自己要求更嚴,誰讓自己是女生呢。
同時也有人認為,在小語種招生中(以及在某些別的特殊專業)這樣做,根本就不是歧視問題,也不關涉男女平等,而是高校運用那點可憐的招生自主權,從實際出發做的一件無可非議的事。
正方:李楠 北大的理由不能成立
北大在招生過程中對男女生設置不同分數線的行為,我認為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構成了性別歧視。在我國憲法中明文規定要保護婦女的權益和利益。在今年8月28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16條中,不僅保留了『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而且特別提出『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准。』北大以『緩解該院男女生比例嚴重失調的問題,並經過北京市和教育部學生司批准』為理由顯然不能成立。
在某些我們司空見慣的事情和我們的日常行為中,總有明顯或不明顯的性別歧視行為。隨著社會的進步,就要求我們的立法機構對這些現象進行立法糾正。上述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正是這種進步的體現。但是從立法到使之貫徹執行,是一個系統工程,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新法的精神,在具體的制度建設上,糾正修改以往不合法的對婦女構成歧視的制度、規章或習慣,纔能使婦女權益保障法得到真正全面的貫徹實施。
反方:來雲鵬 不構成『性別歧視』
我不同意李律師的觀點,我認為北京大學這樣的行為不構成『性別歧視』。
首先,不能將男女性別之間一切的差別待遇,都統稱為『性別歧視』。區分『性別歧視與否』的關鍵在於設定這種差別待遇的原因。如果這種差別待遇僅是基於『男女有別』,那麼就是『性別歧視』無疑。但是北京大學這種做法並非基於『男女有別』的原因,而是基於如『緩解該院男女生比例嚴重失調的問題』和『出於學生畢業後就業的考慮』等原因。如果我們能夠認真、冷靜的分析北京大學的說法,就會發現北京大學的這種做法雖然表現為男女生之間的差別待遇,但並非出於針對女性學生某方面的不正確看待,而是從教育心理學和教育後社會效果的角度出發的。我們不能因為刻意追求男女生的絕對平等,而盲目培養更多無法就業的大學生。
而且,從法律角度看,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 16條第2款規定『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准。』該條規定將『不得以性別為由』作為認定『性別歧視成立與否』的前提,也反映了立法者以『原因』,作為區分『性別歧視成立與否』關鍵要件的立法本意。如果拋開這一關鍵要件,那麼少數民族學生減分錄取,對漢族也是『民族歧視』了,這一結論顯然是荒謬的。
正方:李憲凱 女性的平等受教育權遭侵害
我認為,北大的這種做法無論從法律上和人類的良知來說都是錯誤的,是明顯的性別歧視行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裡明確規定了男女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定了婦女在入學、昇學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更是具體規定:『除特殊專業外,不得拒絕錄取女性或提高女性錄取標准。』
雖然校方希望各專業男女生比例協調的初衷是正確的,但其簡單的采取這種以性別為標准規定不同分數線方式是明顯侵犯女性的平等受教育權,而沒有從考生的角度考慮,是對廣大女性考生的不負責任。因為當今社會女性權益雖有很大提高,但女性群體在社會中整體上仍處於弱勢,所以纔有保護女性權益的上述法律出臺。雖然由於多種因素使個別專業女生偏多,但應采取其他方式提高這些專業對優秀男考生的吸引力。因為在高考中男生在整體上仍佔優勢,比例高於女生,之所以出現個別專業男生極少,是因為這些專業對優秀男考生缺少吸引力,他們沒有報這些專業,所以纔女生偏多。所以這種簡單提高女考生分數線的做法是明顯侵害女性的平等受教育權,受害女生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權利。
反方:來雲鵬 這種情況屬於權利衝突
這一事件之所以產生爭議,是因為『男女平等受教育權』與『高校自主招生權』之間發生了權利衝突。《高等教育法》第32條規定了『高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該規定,具體規定了『高校的自主招生權』以及高校招生應當考慮『社會需要』因素。大家不要忽略,教育的終極目的是『培養社會需要的有用人纔』,而不是為了教育而教育。處理這類權利衝突問題關鍵在於尋找這兩種權利共同的價值取向,『男女平等受教育』的目的也是平等的接受『社會需要』的教育。因此高校招生絕不能拋開真實的『社會需要』,來盲目追求男女生間絕對無差別教育的所謂『有教無類』。那樣的話不僅是我國有限教育資源的浪費,也是對學生前途的不負責任。
正方:國佔開 這種做法與法律背道而馳
男女平等是我國的一個法律原則。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我認為,提高女性的分數線對該專業的發展沒有好處。在復雜的社會當中,我們每個人都在從事不同的工作崗位,有的崗位女性多一些,有的崗位男性多一些,這種現象反映出有的工作崗位適合女性完成,有的崗位需要男性完成,在考試錄取時也一樣,既然學語言的女性佔多數,說明女性更適合從事這個專業,在這個領域女性比男性更有優勢,何必以性別為由對該專業再做調整呢。
換一個角度說,如果語言類的女性佔多數影響了該專業的發展,需要進行調整的話,那麼對於理工類的男性佔多數的事實,是否也需要提高對男性的錄取標准,以降低對男性的錄取比例呢,到現在為止還沒有看到哪所學校這樣做。導致這種不對等現象的主要原因,還是在我們的傳統觀念中以男性為主導的觀念在起作用。這種性別差異的觀念反映到考試錄取中,就會出現類似北大這樣的做法。
當然,學校錄取學生時,有權依據自己的要求挑選適合的學生,這是學校的一項權利,但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能逾越法律,超過法律范圍行使權利是違法行為,北大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准,雖然經過了有關行政機關的同意,但行政機關所做出的審批同樣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權限。用法律的標准衡量北大的做法,我認為不論其動機是否合理,其行為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自由范圍,與法律的規定背道而馳,應該說涉嫌了性別歧視。
反方:李彥君 北大此舉無可厚非
我和來律師的意見一樣,北大的行為根本不涉嫌性別歧視。首先,考慮本案是否涉嫌性別歧視有兩個前提:第一,高校有自主招生權。當今社會,教育已無形中成為一種產業,作為高校,國家和相關管理部門賦予其招生自主權。從高校自身而言,招生時充分考慮社會效應和資源配置,社會需要什麼樣的人,通過調查和實踐可以得到答案,據此做出相應的招生計劃是無可厚非的。
至於男女比例協調問題,除了學校學生的比例協調,更主要的考慮到學生畢業走入社會時社會的需要,整個行業的男女比例的協調。
第二,是關於男女平等和性別歧視,首先男女平等所講的平等是相對的平等,而非絕對的平等。長久以來人們定性的認為是保護女性與男性的平等;性別歧視也不單單發生在女性身上。人們往往不注意男性受到不平等待遇和歧視的情況。
本案中,在小語種的學習上,男生處於相對的弱勢。正是體現男女平等,考慮男生的弱點,對其適當降低標准是對其的保護。從某種意義上,我認為這是一種更高層次的保護男女平等,或者說保護男同學能有一個得到小語種學習的受教育的權利的機會。所以在本案中強調平等的教育權,並非特指在某一學校某一專業平等的受教育權利。大學已非國家九年義務教育之列,既然學校有自主招生權,就有權利制定自己認可的、相對可行的招生計劃,適應學校和社會的需要,更何況招生計劃也是通過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北大何錯之有!
至於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所講的『不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准』的問題。首先,本案發生在該法條的實施時間前,單就個案並不適用;第二,對該法條的本身的理解——不以性別為理由,實施拒絕和提高兩個行為,北大的行為不屬於。文艷未能考取北大,歸根結底是分數考得不夠高。而法條中錄取標准不等於錄取分數線,不能狹義的理解為錄取標准就是錄取分數線。
其他觀點:潘海濤 是否『性別歧視』難判斷
我認為,北大的行為能否構成『性別歧視』尚難定論。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准。』那麼根據該法規定,如果小語種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專業』,從法律的標准判斷,北大提高報考小語種女生錄取分數線的做法顯然違法,說其構成『性別歧視』並不為過;反之則不構成性別歧視。
那麼,何謂法律規定的『特殊專業』呢?仁人志士各有高見,但目前我在規章級以上的法律文件中尚找不到任何客觀的判斷標准和依據,也沒找到哪個法律文件對這個概念予以明確或進行定義。既然如此,我認為一個比較公平的做法最起碼應當是:高校在招生時將自己認為的『特殊專業』向社會公布,並在招生簡章中明確男女生的錄取比例和人數,在此基礎上針對填報志願的男女生劃定不同標准的錄取分數線。唯有這樣纔能體現對考生,對社會負責的態度。而如果北大在小語種的招生工作上忽視了這個環節,我認為北大就是在濫用招生自主權,那麼,北大的主觀動機不管是出於對男女生比例失調的擔心,還是對中國將來的外交官都是女性的懮慮或是別的更高層面的原因,其外在表現只能給人以『性別歧視』的印象。而這種事情發生在以爭取『女權』、反對壓迫婦女為重要組成部分的『五四』精神發源地———北大,確實頗具諷刺意味。
|